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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對操縱期貨市場行為認定和處罰的規定的通知[失效](2000)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證監發字[1996]57號
頒發日期:1996-06-23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無效

各期貨交易所:

    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96]10號)精神,為了嚴厲打擊操縱市場行為,有效地遏制過度投機活動,維護期貨市場秩序和穩定,確保期貨市場試點工作健康地進行,特制定《關于對操縱期貨市場行為認定和處罰的規定》。現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

《關于對操縱期貨市場行為認定和處罰的規定》

    一、操縱期貨市場行為是指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故意違反國家有關期貨交易規定,違背期貨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大戶報告制度,單獨或者合謀使用不正當手段,嚴重扭曲期貨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下列各種行為:

    1.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為了規避交易所持倉限量規定,利用其他會員席位或者其他客戶名義建倉,其建倉總量超過交易所對該會員或客戶規定的持倉限量的;

    2.若干交易所會員或客戶之間通過集中資金,由一個客戶或者會員統一下達交易指令且情節嚴重的;

    3.交易所會員用若干客戶的資金為一個客戶或自己進行交易且情節嚴重的;

    4.交易所會員為客戶提供資金,并強制客戶按照自己的意志和要求進行交易的;

    5.交易所會員間利用移倉、對敲等手段,故意制造市場假象,雖未超過持倉限量,但已嚴重影響市場秩序,企圖或實際影響期貨價格或者市場持倉量的;

    6.交易所會員或客戶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或價格進行交易或互為買賣,制造市場假象,企圖或實際嚴重影響期貨價格或者市場持倉量的;

    7.交易所會員接受多個客戶的全權委托,并實際統一進行交易,嚴重影響期貨市場價格的;

    8.客戶假借他人名稱或用虛假的名字,多方開立帳戶和下達交易指令,實際超過持倉限量或嚴重影響期貨市場價格的;

    9.交易所會員故意阻止、延誤或改變客戶某一方向的交易指令、或擅自下達交易指令或誘導、強制客戶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交易,且情節嚴重的;

    10.交易所會員或客戶超越自身經營范圍或實際要求,控制大量交易所指定倉庫標準倉單,企圖或實際嚴重影響期貨市場價格的;

    11.交易所會員或客戶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規,企圖或實際嚴重影響交割結算的正常進行的;

    12.交易所會員或客戶在現貨市場上超越自身經營范圍或實際需求,囤積居奇,企圖或實際嚴重影響期貨市場價格的。

    二、對有操縱市場嫌疑的交易所會員和客戶,各交易所有義務配合政府監管部門進行調查;對經調查證明確有操縱市場行為者,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中止直至取消資格、宣布其為“市場禁止進入者”。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不配合政府監管部門調查、隱瞞事實真相、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假證的交易所、交易所會員和客戶,政府監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四、各交易所要結合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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