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津國稅一[1996]19號頒發日期:1996-06-01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分局:
經全市出口貨物征、退稅工作會議討論研究,現將出口貨物使用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中涉及的有關稅政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供貨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以及出口企業或市縣外貿企業將購進貨物再調撥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稅務機關在填開“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以下簡稱“分割單”)時,供貨企業以及調撥銷售的出口企業或市縣外貿企業,須提供以下有關資料:
1、銷售用于出口的貨物的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2、非生產性出口企業購進原材料委托生產企業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貨物,應提供委托加工合同;
3、銷售給外地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應提供外地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對銷售給外地出口企業的,還應提供經貿部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復印件)或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復印件);對銷售給本市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可憑我市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提供的天津市出口企業名單或市縣外貿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由稅務機關填開“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
4、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海關代碼。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的領取、保管、填開及核銷。在認真審核上述資料齊全,數據準確后,按規定填開“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
二、對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凡由稅務所按規定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填開“專用繳款書”;由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的,只限于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準退稅的貨物,即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十二類貨物,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填開“專用繳款書”。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55號(國稅發[1994]155號)、156號文件規定,民政福利企業、校辦企業生產銷售給外貿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享受民政福利企業、校辦企業有關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對民政福利企業、校辦企業生產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并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填開“專用繳款書”。
四、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委托生產企業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貨物,可由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填開“專用繳款書”。
五、國家規定不征稅或免稅的貨物,稅務機關不得開具“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不征稅或免稅的貨物,包括《增值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及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所有不征稅或免稅的貨物,如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卷煙、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以及增值稅若干過渡性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農藥、化肥等等。
六,對生產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農業產品和以農業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成套機電設備供應公司銷售給出口企業用于出口的成套機電設備以及非生產性出口企業購進原材料委托生產企業(作價)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貨物,按增值稅法定稅率的40%或按3%作為征收率計算繳納的稅款,其少繳或多繳的部分,為了簡化計算,可按納稅人當期全部應納稅額為當期已交納稅額(包括按增值稅法定稅率的40%或按3%作為征收率已計算繳庫的稅額)之差計算,即當期全部應納稅額大于當期已交納稅額的差額,視為少繳部分應補繳入庫;當期全部應納稅額小于已交納稅額的差額,視為多繳部分,在下期應繳納增值稅稅額中予以抵減或按有關規定由各區、縣級國家稅務局審批辦理退庫。
對非生產性出口企業購進原材料委托生產企業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貨物,生產企業收取加工費的,按17%的增值稅率全額征稅,其多繳稅款部分,也可暫按上述辦法計算,在下期應繳納增值稅稅額中予以抵減。
本規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執行,如遇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后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相抵觸,一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執行。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