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煤科字[1996]第195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煤管局,各?。▍^)煤炭廳(局、公司),各直管礦務局(公司),北京礦務局,各煤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站):
為了全面了解我國煤炭產品的質量狀況,加強質量監督,經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技監監計統函字第003號文批準,部決定今年對商品煤進行全國性的統一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統檢”)。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檢范圍
我國境內生產商品煤的生產單位。抽查復蓋率為:統配煤礦(廠)百分之百,地方國營礦(廠)百分之九十以上,鄉、鎮企業由省(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統檢內容:
原煤、篩選煤、洗精煤和其它洗煤。在生產企業抽取商品煤樣,進行實物檢驗,不對生產企業的質量體系進行審查,但應作一般性的調查、了解,以便供分析產品質量時參考。
三、統檢時間:1996年5月至9月底
四、檢驗單位:
統檢工作分省進行。分別由國家煤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及部屬各省(區)煤炭質量監督檢驗站承擔檢驗工作。其中山西省統配礦(包括地方統配礦)由設在山西煤田地質研究所的煤質檢驗站負責、地方礦由設在山西省產品質量檢驗所的煤質檢驗站負責;河北省屬礦(廠,不含秦皇島市轄區)由設在河北煤田地質研究所的煤質檢驗站負責,秦皇島市所轄礦由秦皇島煤質檢驗站負責;大同、開灤、平頂山、淮南、淮北、大屯、準格爾、平朔等礦務局(公司)和北京礦務局由國家煤質檢驗中心負責。
五、檢驗依據:
1.MT176--91《商品煤質量抽查方法》
2.GB214--83《煤中全硫的測定方法》
3.GB476--91《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4.煤炭質量判定和采制化水平評定的原則(僅適用于1996年全國煤炭質量統一監督檢驗)(見附件)
六、抽樣數:
每個礦(廠)按不同類別、不同品種、不同級別的商品煤,抽取2--4個煤樣;若為單一品種,則只抽取一個煤樣。抽樣工作由檢驗單位的抽樣人員持有關專用介紹信和抽樣單直接到企業進行。
七、統檢費用:
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96號文《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統檢任務的檢驗單位應向受檢企業收取檢驗費等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每個總樣共計600元,其中:
采樣、制樣:250元
發熱量測定:60元
全硫測定:40元
工業分析:60元
全水份測定:40元
差旅費:每個總樣150元
八、統檢結果處理:
承擔統檢任務的各檢驗單位一定要按照“公正、公平、科學、求實”的要求,并參照《關于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報告內容的規定》進行整理統檢結果,各省煤炭質量監督檢驗站將統檢結果于今年9月30日前報送部科教司、生產協調司和國家煤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各一式兩份。對產品質量好的單位,部將予以通報表揚,對產品質量差及拒檢的單位,將予以公布。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應進行為期3個月或6個月的整頓,并經產品質量復驗合格后,仍登報公布。
九、其他:
1.各承擔統檢任務的單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組織實施統檢計劃,但不得事先通知被檢企業。
2.對抽樣和檢驗應當有詳細記錄,檢驗數據和綜合判定應準確無誤,嚴禁弄虛作假。檢驗數據應歸檔備查。
采樣人員必須兩人以上,采樣、制樣、化驗由不同人員分別完成,并且依編號進行。
3.部屬各省(區)煤炭質量監督檢驗站在8月30日前送5%的煤樣到國家煤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結果的核對,檢驗費用(不含采樣、制樣)由各站承擔。
4.國家煤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將各省站上報的統檢結果匯總后于10月30日前報部科教司。
各?。▍^)煤炭工業局(公司),對本次商品煤的統檢工作要給予重視,并支持煤炭質量監督檢驗站做好此項工作。
附:煤炭質量判定和采制化水平評定的原則
一、煤炭質量判定
1.煤炭質量按MT176--91《商品煤質量抽查方法》第6.2和6.3條規定進行。凡一項指標不合格者,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
2.出口煤和不進行煤質檢驗的單位煤炭質量評定
以質檢單位測定值和被檢單位有關文件,如:企業產品規格、供貨合同以及地方政府或上級機關文件的規定指標的規定值進行比較,凡全部指標(僅限mt,Ad,St.d和Qgr.d)合格(相差在表1規定范圍內)則該批煤質量合格,如一項以上(包括一項)指標不合格,則該批煤質量不合格。
3.凡一批以上(包括一批)煤炭質量不合格的企業,列入煤炭質量不合格企業。
--1.0
--0.50
+0.30
二、采制化水平評定
1.以干基灰分作為采制化水平評定指標。
2.凡被檢單位報告值和質檢單位測定值之差,在表2規定范圍內,則該批煤采制化水平及格,否則不及格。
0.141Ad
1.441
±2.12
3.凡被檢批煤中,一批和一批以上采制化不及格者,列入采制化不及格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