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期審字[1996]16號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期貨監管部門:
為加強對期貨經紀機構的監管和《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的管理,現就期貨經紀機構變更《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內容的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期貨經紀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股東、住所、營業場所,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變更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必須向證監會提出《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變更申請,并按證監會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備審。
二、經證監會審核批準變更《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有關內容的期貨經紀公司和營業部,必須在獲批準后10個工作日內,持變更后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
三、《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有關內容已發生實際變動,尚未到證監會辦理變更手續的期貨經紀公司,在本通知下發后30個工作日內,向我會提出變更申請。
四、《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變更后,證監會將通知有關地方政府期貨監管部門。發生變更的期貨經紀公司應及時向地方政府期貨監管部門報告。
五、期貨經紀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和程序,或《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與《營業執照》兩證內容不符,證監會將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要求期貨交易所暫停其會員資格。對逾期不改并繼續營業者,證監會將吊銷其《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
六、期貨兼營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期貨營業場所、期貨部負責人、期貨經營范圍,必須向證監會提出《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變更申請,并按證監會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備審;期貨兼營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須及時向證監會備案。辦理程序比照期貨經紀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