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冀國稅發[1996]52號頒發日期:1996-05-19
地 區:河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46號、國稅函發[1996]131號、國稅函發[1996]165號、國稅函發[1996]229號(附后)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發稅務登記的范圍
按照國務院國辦發[1996]4號,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37號關于調整國、地稅收征管范圍的文件規定,凡屬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均為這次換發稅務登記證的范圍,都要按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不含三資企業)。
二、時間安排及步驟
本次換發稅務登記工作從1996年5月15日開始,到9月30日結束。換證工作分為三個階段:6月30日前為宣傳準備階段,各地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使廣大納稅人皆知;另一方面要完成登記證件的制作和換證前的培訓工作,為換證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7月1日至8月31日為換證實施階段,受理納稅人換證申請,填寫與審核稅務登記表,核發稅務登記證件。9月1日至30日為總結驗收階段,各市、地對換證工作要進行認真總結,并根據換證工作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整理歸檔有關資料,登記造冊,健全各項征管制度。省局將對各市地換證工作進行抽查。
三、證件的制作
為確保稅務登記證件的制作質量和換證制度,稅務登記證件的各類內芯由省局統一印制,6月20日前分發各地;稅務登記證框及副本外套由各地市國稅局按省局制作的式樣和要求分別制作。各地在正式制作前,要將證框及副本外套樣品報省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制作。
稅務登記表及公告省局統一式樣、規格及內容,由各市地統一印制。
四、有關問題
1.凡駐我省境內或跨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均要換發、辦理注冊稅務登記證??缈h、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是否辦理注冊稅務登記,由各市地掌握。
2.稅務登記證、注冊稅務登記證一般為一正一副。但為方便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適當增發稅務登記證副本,具體由各地從嚴掌握;個體工商業戶只準許換發或辦理一個副本;專業村及聯戶經營只辦理一個稅務登記證件的,原則上不加辦副本,但因經營情況需要加發的,各市地要從嚴掌握。
3.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仍就該企業情況進行登記,但應在稅務登記表中注明集體或個人承包以及簽訂合同的經營者。對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出租給其它單位、個體工商業戶的,由承包者按規定換發、辦理稅務登記。出租給本企業職工,其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以及核算形式不變的,仍就該企業情況進行登記。
4.對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從事季節性生產經營的,按規定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是否辦理稅務登記由各市地自行掌握。
5.要嚴格掌握政策界限,對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戶,以及保管不善丟失稅務登記證件的,要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未按規定期限到所屬國家稅務機關辦理換證手續的納稅人,應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要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罰。
6.各市、地直屬分局管轄的納稅人使用的行政區域碼的第5、6用“00”碼,即為市地局管轄的納稅人。其它一律使用納稅人所在地行政區域碼。各市、地、縣(市)、區的行政區域碼按省局廠發的《河北省行政區域代碼表》(附后)執行。
7.稅務登記證件要加蓋縣(區)以上國家稅務機關行政公章 ,不得使用其它代用章 .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認真做好此次換證工作。這次對納稅人換發稅務登記證是稅務機構分設以來第一次,對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建設,澄清納稅戶數,掌握稅源底數,建立規范的納稅秩序,以及進行稅收征管改革和實行電算化管理,都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級國家稅務機關要引起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集中時間,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把換證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完成。為加強換證工作的監督和領導,省局專門成立了由征管處、監察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換證工作辦公室,各地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2.本次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市、地要嚴格按照總局和省局有關換證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有利措施,做好安排布置。一要保證登記證件的制作質量,使其符合要求;二要按時完成換證任務,不得拖延;三要使用計算機打印證件填列內容,規范統一納稅人檔案資料;四要加強廉政建設,杜絕不良現象的發生。
3.換發稅務登記證要按省物價局的規定收費,各市地要將收費標準向納稅人公開,并作為宣傳的一項主要內容,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嚴禁隨意加價,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具體收費標準及使用范圍另行通知。
4.密切部門關系,加強工作協調。為方便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工作,各級國家稅務機關要主動與地稅局、工商局、物價局取得聯系。特別要與地稅局協調配合,原則上實行合署辦公,相互溝通情況,形成合力,共同把換證工作做好。
5.各地對換證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有關信息及時向省局反饋,工作結束后,寫出書面總結,隨同《換發稅務登記證情況統計表》于9月30日前報省局征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