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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技術監督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中使用〈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基本法規
文      號:京國稅征[1996]241號
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中使用〈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的通知》(技監局綜發[1996]114號)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中使用《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的通知

    技監局綜發[1996]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技術監督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4號)的精神,配合全國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的發展,根據稅務系統換證工作的“統一代碼,分別登記,分別管理”的原則,決定對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各類納稅人,在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時,使用《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查驗,全面應用

    對于各級技術監督部門已頒發《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機構納稅人,各級稅務機關在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時,應要求其出示本單位的《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并將統一代碼填寫在稅務機關印制的稅務登記表上,作為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碼。

    二、抓緊《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的發放,保證稅務登記管理的應用需要

    對于各級技術監督部門未頒發《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的外國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軍隊物資供應機構以及其它組織機構或其內設分支機構納稅人,根據加強稅源管理、調整稅收征管范圍的需要,結合全國范圍內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決定對上述組織機構納稅人賦予統一代碼并頒發《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為便于操作,上述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組織機構納稅人,由主管的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在其申請換發或辦理稅務登記證件時出具《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協辦單(式樣見附件),憑協辦單和有關證明文件,向相應技術監督部門申領《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對于在組織機構代碼發放范圍內的組織機構納稅人,凡已取得統一代碼但尚未領取《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的,主管換發和辦理稅務登記證件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向技術監督部門申領《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既無碼又無證的,主管換發和辦理稅務登記證件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編委、民政等有關部門取得統一代碼,并持有關證件向技術監督部門申領《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凡不能提供《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的組織機構納稅人,稅務機關一律不予換發和辦理稅務登記證件。

    各級技術監督部門在頒證工作中要嚴格審查申辦單位的批準文件,證書或執照,并復印存檔。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頒證程序辦理,對于手續不全或不符合頒證條件的單位,不得頒發《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認真做好代碼防重查重工作,確保統一代碼唯一性

    各級技術監督部門應結合本地區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集中力量及時解決本地區頒證工作中出現的《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的重名或重碼問題,加快上報國家數據資料的速度,同時要組織好全國范圍內進行的《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年度復審工作,以確保統一代碼的唯一性和代碼信息系統的時效性。

    四、廣泛宣傳,加強領導

    實施換發稅務登記和頒發代碼證書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稅務機關、技術監督部門要大力宣傳統一代碼對于現代經濟與稅務管理的重要意義,提高稅收征納雙方和社會各界對此項工作的認識,確保換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稅務機關和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領導,會同有關部門層層建立統一納稅人識別號碼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集中換發稅務登記證期間可以采取合署辦公等有效措施,緊密配合,加強協調,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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