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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滬地稅地[1996]30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加強對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納稅人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預征范圍:

    1.納稅人建造非普通標準住宅的房地產項目。

    2.《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滬地稅地(1995)52號文(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13冊第1074頁)第三款明確規定免稅以外的項目。

    二、預征辦法:

    1.就項核定。對進行小區開發建設的項目,按每一預售合同中確定的轉讓收入作為計稅收入,以預算的房地產開發成本和配套設施成本核定的該項目所應分攤的金額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算預計應納稅額;再以預計應納的稅額除以轉讓收入求出的比例作為預征率,以此在每次預收轉讓房地產款項時,按每筆收入乘以預征率,計算每次應預繳的稅款。

    2.定率計征。對進行小區開發以外的項目,實行平均預征率辦法,預征率定為1.5%-2.5%,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本地區或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預征率,應是每地區或每項一率,不能一地區或一項多率。對市中心區域內建造的商住辦公樓應按規定的上限確定預征率。納稅人在取得每一筆預售款時,按規定的預征率計算應納稅額,及時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對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的,在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時要進行納稅清算,即待取得全部轉讓收入進行竣工結算時,根據每一計稅項目預征稅款和應征稅款的數額,確定應補繳或應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四、本通知所稱預征土地增值稅是指納稅人在項目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的,無論其是一次收取還是分次收取預售合同所載價款或定金的,均應按本通知的規定辦理。

    五、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滬地稅地(1995)38號文第二款(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13冊第1067頁)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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