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6]64號頒發日期:1996-05-19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
近年來,一些地方報刊,特別是一些內部發行報刊(實際上已公開發行)經??d有關證券、期貨方面的不實消息甚至虛假信息,對市場產生誤導,引起廣大投資者強烈不滿。為了有效地規范證券、期貨市場信息的傳播行為,現就加強對地方報刊及其他媒體傳播證券、期貨市場信息監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監管對象主要是地方報刊及其他媒體。地方報刊是指由地方新聞主管部門主管的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的報刊。其他媒體是指由地方有關主管部門主管的電臺、電視臺、電話臺、聲訊臺等。地方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報刊及其他媒體有關證券、期貨市場信息傳播行為的監管,并加強與地方宣傳、新聞、廣播電視、通訊等主管部門的工作聯系。
二、地方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當地報刊及其他媒體有關證券、期貨市場信息傳播行為的引導工作,努力使他們做到:
1.準確傳達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
2.準確傳播證券、期貨主管部門的政策及其他信息;
3.在刊播證券、期貨市場信息時,依據要真實、準確、完整、充分,不得斷章取義;
4.刊播股評信息時,必須同時刊播兩種以上的不同觀點,并應保證該信息不具有誤導作用。
三、地方報刊及其他媒體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1.誤傳或編造有關證券主管部門的信息;
2.誤傳或編造公司發行、上市、配股等有關事項的信息;
3.刊播明顯誤導市場的股評信息。
地方證管辦(證監會)在監管過程中發現上述行為時,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中國證監會將視情況分別采取以下措施:
1.委托該報刊或其他媒體所在地證管辦(證監會)進行調查處理,責成該報刊或其他媒體向中國證監會做出解釋,并對誤傳、誤導內容進行公開澄清,必要時應公開致歉。
2.通報該報刊或其他媒體所在省、市委宣傳部,對該報刊或其他媒體及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并將該通報報中共中央宣傳部備案。
3.通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建議其按照有關規定,對該報刊或其他媒體及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地方報刊及其他媒體有違反《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規定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對該報刊或其他媒體及涉嫌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四、各地方證管辦(證監會)要建立工作日閱報制度,對本地區內發行的刊載證券、期貨信息的報刊加強監管,同時對播發證券、期貨信息的其他媒體加以指導和監管,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向中國證監會通報情況,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