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財稅[1996]35號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鐵路工附業單位征收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自1996年6月1日起,對鐵路工附業單位向其所在路局內部其他單位提供貨物或應稅勞務恢復征收增值稅。《關于增值稅若干過渡性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1995]001號)中第一條的規定相應廢止。
請依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