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湘地稅發[1996]036號頒發日期:1996-05-19
地 區:湖南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1996 年5 月31 日,湘地稅發[1996 ]036 號發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最近,各地對寫字樓出租及集貿市場房產稅征收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問題,要求予以明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經調查研究,現對上述兩個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寫字樓出租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
寫字樓出租,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作為辦公、商務或其他用途,并為承租人提供一定的租后服務,收取租金的一種經營行為。寫字樓出租有兩種情形。一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專門從事旅店業的單位和個人(如賓館、招待所)為客戶提供包房服務;二是非旅店業的單位和個人的寫字樓出租業務。鑒于旅店業與非旅店業的寫字樓出租在經營性質上有較大區別,分別規定為:
(一)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旅店業的單位或個人,為客戶提供包房服務并收取租金的,房產稅可按房產原值從價計征。
(二)凡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旅店業的其他單位或個人從事寫字樓出租業務的,其房產稅一律按實際收取的租金收入,從租計征。
二、關于各類集貿(商品交易)市場(大樓)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
各類集貿(商品交易)市場(大樓),只要符合房屋標準的,均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一)凡出租并符合房屋標準的,無論是出租給一個單位或個人的,還是劃段,按面積、柜臺或攤位出租給多個單位和個人的,均由出租方按實際收取的租金收入,依 12 %的稅率繳納房產稅。若租金收入中包含有水電費的,允許憑票據扣除,劃分不清的一律按租金收入全額計征。
(二)對工商、稅務、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無租使用集貿(商品交易)市場(大樓)的房屋作為辦公和生活用房的,免征房產稅。
(三)對修建集貿(商品交易)市場(大樓)的單位和個人自用的房產按房產原值從價計征房產稅。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建的集貿(商品交易)市場(大樓),房產稅的征收亦比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