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屬單位: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96)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1、關于普通標準住宅建筑標準問題。
依照首規委、城鄉規劃委員會(96)首規辦秘字第23號《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準》執行。
2、關于納稅地點問題。
為便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稅源監控,強化征收管理,凡屬國內單位和個人轉讓房地產的,一律在房地產座落地地方稅務局地方稅管理科辦理納、免稅手續。凡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轉讓房地產的,一律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業務科辦理納、免稅手續。
3、關于入庫級次問題。
土地增值稅的入庫級次,由北京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另行規定。
4、關于企業繳納土地增值稅后會計處理問題。
企業繳納土地增值稅后,會計處理按市財政局京財會(1995)717號《關于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執行。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關于印發《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準的通知》。
4、關于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 和其他 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 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營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同時停止執行。
關于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京財會[1995]717號
市屬各有關單位、各區縣財政局:現將財政部財會字(1995)15號“關于印發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及財會字(1995)10號“關于印發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關于印發《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準》的通知(96)首規辦秘字第23號簽發人:趙知敬
各區、縣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市屬各單位,中央在京各有關單位:現將《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準》印發給你們,從頒布之日起實行?!蛾P于“七五”----“八五”期間北京市住宅設計標準的規定》同時廢止。
請你們認真貫徹、推動、并監督各規劃設計單位、施工部門遵照執行。
附:1、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準2、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準編制說明
1996年1月29日
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準
第一章 總則
1.0.1以建設部頒發的“城市住宅建設標準”為依據,結合北京市近年來住宅建設的實踐和經驗,為提高“九五”規劃期間住宅建設的水平,在執行“關于‘七五’--‘八五’期間北京市住宅設計標準的規定”的基礎上,經重新調整,制定本建設標準。
1.0.2本建設標準是北京市“九五”期間住宅建設的統一標準,對全市住宅建設的宏觀調控具有法規性。國家機關、各企事業單位、各開發公司應嚴格執行本標準進行住宅建設。
1.0.3本建設標準適用于下列新建的住宅工程:
(1)由國家投資或由企事業單位籌資開發建設的普通住宅*
(2)由開發公司開發并售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普通住宅。
(3)為實施安居工程開發建設的普通住宅。
(4)用于安置拆遷戶而建設的普通住宅。
1.0.4北京市住宅建設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1)住宅建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住宅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的法律與法規,貫徹與住宅建設相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執行節約用地、節約能源和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2)住宅建設應符合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應遵守北京市城市規劃法。
(3)住宅建設應廣泛采用成熟的先進的技術、材料和設備。在積極推行標準化的同時,應充分考慮住戶的多種居住要求,做到精心規劃、精心設計、精心施工、確保工程質量。住宅設計應在總結以往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力求在平面、立面和空間處理方面有所創新,做到適用、經濟、美觀,安全、衛生、舒適。
(4)要樹立“住宅全壽命費用”的經濟觀念,不應單純為降低造價而降低質量標準。
(5)住宅建設應在提倡立面造型多樣化的同時,注意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6)住宅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二章 戶型、層高及面積標準
2.0.1新建住宅的面積標準按戶型分類如下表:
|
戶型 |
起居廳 |
雙人臥室 |
單人臥室 |
廚房 |
衛生間 |
儲藏空間 |
一類 |
一室一廳 |
≮12 |
≮10 |
|
≮5 |
≮3.5 |
≮1.5 |
二類 |
二室一廳 |
≮14 |
≮10 |
≮8 |
≮5 |
≮3.5 |
≮2 |
三類 |
三室一廳 |
≮16 |
≮10 |
≮8 |
≮5 |
≮3.5 |
≮3 |
2.0.5每戶陽臺不論凹陽臺還是凸陽臺,面積超過6平方米者,其超出部分按1/2計入建筑面積(屋頂平臺可視為陽臺但不計入建筑面積)。
第三章 使用功能標準
3.0.1新建住宅應成套設計;功能分區明確,使用合理。
3.0.2每戶住宅至少應有一間臥室或起居室(廳)能獲得有效的日照。
3.0.3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直接采光,衛生間和小于10平方米的廳則可間接采光或人工照明。
3.0.4每戶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應具備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廚房和暗衛生間應有機械排風設施。廚房和衛生間內管線應集中布置,并適當隱蔽。廚房應留出足夠墻面為安裝廚柜排油煙機等設備創造條件。
3.0.5新建住宅應采用集中采暖系統,并執行節能設計標準(1996年7月1日開始執行節能第二步指標)。
3.0.6分戶墻及樓板應滿足隔聲標準要求,臨街住宅的門窗應有隔聲措施。
3.0.7新建住宅宜采用普通建筑材料修建,戶內宜做初裝修,以避免重復裝修時造成對結構的破壞和材料的浪費。
3.0.8廚房最窄寬度:單面布置時,不宜小于1.5米,L形布置時,不宜小于1.8米,雙面布置時,不宜小于2.1米,通往臥室和起居室的過道寬度,應方便搬運家具。戶門洞口寬度不小于1米,臥室門洞口寬度不小于0.9米,廚房門洞口寬度不小于0.8米,衛生間門宜采用雙折推拉門。
第四章 設備和設施標準
4.0.1住宅設備和設施的設置在滿足居民生活基本要求的同時,應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4.0.2每戶住宅可設生活陽臺和服務陽臺各一個(屋頂平臺視同陽臺),多層住宅的首層不臨街、用地又許可時,宜設進深不大于4米的小院。
4.0.3廚房設計應根據炊事操作流程,配置成套廚具:洗菜池、案板臺(柜)、吊柜(碗柜)和灶臺,或預留相應空間。廚房應有安裝排油煙機的條件和有安裝燃氣熱水器的合適位置。
4.0.4衛生間應設坐便器、洗臉器、洗浴器。暗衛生間必須設置排風道,并留有安裝小排風機的位置和相應電源插座。
4.0.5每戶應設水表,坐便器、洗臉器、洗浴器、洗滌池等用水器具必須有獨立的給水龍頭,有條件的宜考慮熱水管道的敷設。
4.0.6每戶應設置洗衣機的位置,并有電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設施??稍诤线m位置設拖布池。
4.0.7每戶用電負荷在2~3KW.安裝電表容量為5安培(均采用4倍節能型表)。電源插座應有接地裝置。住宅公用部位宜采用節能自熄開關式照明燈具。
4.0.8每戶應設共用電視天線系統,二類以上戶型應設置二個電視天線插座。
4.0.9住宅電話通訊管線必須到戶,每戶應設電話插座(出線口)。三類戶型每戶插座不宜少于兩個。
4.0.10有管道煤氣(天燃氣)供應系統的住宅,每戶應設煤氣表。
4.0.11為便于查表,每戶住宅的三表(水表、電表、煤氣表)宜設在公共部位(或采用戶外計量系統)。
4.0.12多層住宅不設垃圾管道,但底層應有收集垃圾的位置。高層住宅也可不設垃圾管道,每層應有收集垃圾的小空間。如設置垃圾管道,其斷面尺寸要大,并在底層設垃圾間。
4.0.13住宅或住宅組團應設分戶信報箱。
4.0.14每戶住宅應予留安裝空調器的位置和條件,并結合立面設計統一考慮。
4.0.15高層住宅應結合地下室設自行車存車處。多層住宅也應在合適位置設自行車存車處。
4.0.16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必須設置電梯。
第五章 安全防衛標準
5.0.1住宅建筑應根據建筑物的高度、層數、使用情況、施工條件等因素,合理選用結構類型,并滿足結構體系的安全性、合理性、經濟性的要求。住宅建筑安全等級應為二級。
5.0.2住宅建筑結構應適應住戶對住宅靈活性、多樣性的要求,推廣使用新型建筑墻體材料,限制使用實心粘土磚。
5.0.3住宅結構按照北京地區的地震烈度分區圖,根據建筑物所在地區,分別以6、7、8度設防。
5.0.4結構、配件應標準化,并符合模數要求。
5.0.5住宅建筑應符合國家現行防火規范的規定,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5.0.6每戶家用電器應采用漏電保護裝置。電源插座用電應與照明用電分線設計。
5.0.7戶門應采用公安部門批準使用的安全防護門,首層住宅的外窗及開向公共走廊的窗,應設安全防護裝置。
5.0.8多層住宅的出入口可安置具有對講系統的電控總門。高層住宅可安裝樓宇對講系統;或在首層出入口處設管理值班室,并配置衛生間及公用電話等設施,便于住宅樓的封閉管理。
*注,普通住宅:指大量建造的一室一廳、二室一廳、三室一廳戶型的一般職工住宅,不包括高標準商品注宅和四室以上戶型的住宅。
附2:
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準編制說明
第一章 總則
101北京是我國首都、是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所在地、是我國與世界交往的中心。首都的建設對全國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改革開放以來,首都的建設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地發展,特別是住宅建設,其速度之快、規模之大,令世人矚目,也使廣大市民的居住條件有了很大改善。1978年至今北京市新建住宅8000多萬m2,是改革開放前30年住宅建設總量的三倍。“七五”期間平均每年竣工住宅總量在500萬m2以上;進入“八五”以后住宅建設速度進一步加快,每年超過600萬m2,1994年竣工760萬m2,1995年多達856.5萬m2.北京舊城區,解放前留下的2000多萬m2建筑中,除部分宮殿、官邸、寺廟、園林之外,絕大多數磚木結構的住宅都處于危房狀態,據統計全市有200多片1300多萬m2危舊房急需改造?!捌呶濉逼陂g北京市政府提出“一個轉移、一個為主、四個結合”的危房改造方針,即從新住宅區開發為主轉移到新區開發和危房改造并重上來;危房改造以區縣為主;危房改造與新區開發相結合,與住房制度改革相結合、與房地產經營相結合,與保護古都風貌相結合。市政府這一決策使危改工作有了很大進展,目前全市已經改造和正在改造的小區共有100片左右,占總數的1/3以上。
總之,北京市的住宅建設規模是宏大的,成績是喜人的,在北京的建設史上將是輝煌燦爛的一頁。
為了規范北京市的住宅建設,1992年首規委辦公室曾發布過《關于“七五”----“八五”期間北京市住宅設計標準的規定》,這一規定在我市的住宅建設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北京市政府提出到本世紀末人均使用面積要達到15m2.因此“九五”期間的住宅建設任務仍然十分艱巨。
建設部從1995年開始編制“九五”期間城市住宅建設標準,并要求各地方亦應根據此標準,編制各地方的住宅建設標準。我市從去年的下半年開始組織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準的編制,經過幾個月的醞釀討論,反復征求設計、開發、房管等各有關方面意見,于1995年年末完成編制工作,并報請市領導批準后予以公布。
《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設標準》(以下簡稱《建設標準》)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在充分總結“七五”、“八五”期間我市住宅建設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水平,以提高居住質量為核心,使住宅這一耐用的特殊商品的內在質量和品位在“九五”期間更上一層樓,以適應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迫切需要改善居住質量的要求。
102本條規定了《建設標準》的作用。它是“九五”期間北京市住宅建設的統一標準。為“九五”期間住宅建設發展宏觀決策服務,對我市住宅建設發展的宏觀調控具有法規性,為我市住宅建設的協調、穩定、健康發展和住宅的合理使用起必要的導向和控制作用,這對加快住宅建設步伐,改善群眾住房條件,促進居住水平穩步提高,保持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目前,市場經濟體制正在建立,房改也在逐步深化,然而住宅還不能完全走向市場。因此,絕大多數住宅的建設標準不能完全放開,所以各住宅建設單位應該嚴格執行本《建設標準》。
103本《建設標準》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大量建造的適合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也就是大量建造的一室一廳、二室一廳、三室一廳戶型的一般職工住宅,不包括高標準的商品住宅和四室戶以上戶型的住宅。其適用范圍包括:一款中國家投資和企事業單位籌資,包括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企事業投資或聯建公助投資等。
二款中是指房屋開發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出售給各企事業單位,這些單位再根據房改政策售或租與本單位職工的普通住宅。
三款中是為解決住房困難戶,由政府按安居住宅政策享受各種優惠而建設的普通住宅。
四款主要是在舊城改造中為安置拆遷戶而建設的普通住宅。
104本條規定了住宅建設應遵循的原則。這中間尤其要提出的是:(1)在第三款中強調,在積極推行標準化的同時,充分考慮住戶的多種要求,特別是要推行墻體改革和節能標準,提倡大開間靈活分隔以增加住宅的適應性。(2)在第四款中提出要樹立住宅的全壽命觀點,即不要為了所謂的節約,不適當地降低標準,而為以后住宅長期使用帶來很多的不便,甚至居住時間不長就要改造和維修,綜合起來不是節約而是浪費。這種短視行為應該避免。(3)第五款提出在提倡立面造型多樣化的同時,應注意與周圍環境的協調。特別是在市區中心建設住宅,應該注意維護古都風貌,不破壞市區內協調統一的色調,不構成對文物的影響和破壞。
第二章 戶型、層高及面積標準
201本條主要規定了各種戶型分類的面積標準。
在《建設標準》中面積標準是最為核心的內容,但又不是孤立的,首先,一個地區和國家住宅的面積標準是緊緊地和該地區和國家的經濟水平相適應的。其次,目前我市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住宅市場又沒有完全形成,住宅建設的面積標準,還應有一個限度。再者,居住質量的提高也不單純取決于面積的大小,還包括更多的其它內容。但由于住宅是一種耐用的商品,使用壽命50--100年。所以還應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谝陨现T點,確定“九五”期間面積標準比“七五”----“八五”期間的面積標準有所提高,以多層住宅為例,其建筑面積對比如下:
戶型 |
“七五”“八五” 標準 |
“九五”標準 |
增加數 |
一室一廳 |
42m2 |
45--50m2 |
3--8m2 |
二室一廳 |
56m2 |
60--65m2 |
4--9m2 |
三室一廳 |
73m2 |
75--80m2 |
2--7m2 |
低限增加2----m2,高限增加7----9m2.關于面積標準還有以下幾點需要說明:(1)北京的住宅建筑面積標準在國家標準中是屬中等偏上,以二室戶型為便,國家標準是55----65m2,北京是60----65m2.(2)本面積標準與小康居住水平基本相適應,北京市到本世紀末人均使用面積要達到15m2,3口之家使用面積應是45m2,4口之家使用面積應是60m2,而本標準二室戶的低限為45m2,三室戶上限為60m2,與小康標準大體相符。
(3)在面積指標中規定了使用面積標準,因為居住者直接得到實惠的是使用面積,比較居住標準的高低,實際使用面積的大小是主要內容之一。使用面積指標主要是控制居住標準的下限,低于規定的標準就不能建造,視為不合法;而高于規定標準,只要建筑面積標準不突破,是應該提倡的,因為這說明設計方案的利用系數高。使用面積標準列為住宅面積指標中最重要的指標之一,今后計算房價,收取房租,回遷面積計算等均應逐步采用使用面積來計算,對經營開發者來說,在建筑面積指標之內,應盡量爭取較大的使用面積。這也有利于墻體改革,減少公共交通和墻體所占面積,使設計更經濟合理。
在以往的住宅建設中,特別是回遷用房,由于沒有采用使用面積指標,開發者則任意壓縮必要的使用面積,至使許多住宅的使用功能很不合理。
(4)在標準中規定了上限和下限的幅度。根據實際情況,面積標準應該有所區別,以適應不同建造地點的需要,一般回遷住宅和在用地較緊張地區建造住宅可取下限,自建住宅或新開發區住宅則宜取上限,同一種類型住宅也可以有不同的標準,以增加住宅方案的多樣化。
(5)面積標準中沒有包括陽臺面積。面積計算是依標準層作為計算依據。利用坡屋頂空間的躍層戶型,面積標準可以有所提高。高層住宅和多層住宅使用面積標準相同,所差只是高層每戶增加公共交通面積6--8m2. 202北京住宅層高定為2.7m,已有近20年的歷史了,實踐證明,一般情況下2.7m層高是經濟適用的。本條規定利用坡屋頂作為臥室,其一半面積的凈高不低于2.1m,其余部分最低處不宜低于1.5m,這符合《住宅建筑設計規范》,據說《住宅建筑設計規范》正在修訂,如果有所變動,本條規定依《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為準。如果在坡屋頂空間內再開老虎窗,其空間會更豐富有趣,因此在住宅建設中提倡利用坡屋頂空間,也有利于節約用地。
203規定了每套住宅不可缺少的使用空間: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生間、儲藏空間和陽臺。以往住宅設計強調采用帶推拉門的壁柜,實踐證明,不太適用。第一,其位置固定以后,不一定符合每一個用戶的要求,其次,壁柜的質量和作法都不令人滿意,所以不少用戶遷入之后將壁柜拆掉。根據這一情況,我們只規定了有一定的儲藏空間,可以作成單獨的儲藏室,也可以在臥室或起居室內留出空間安裝組合柜,當然也可以作成固定的壁柜(吊柜不計入使用面積)??傊獫M足不同家庭的不同需要,最好由用戶自己選擇。
204為了控制居住質量,本條規定了每個使用空間的最小面積標準,最小面積標準不等于建造標準,每戶所有最小面積標準相加之和小于每戶的使用面積標準。例如二室戶各部分使用面積下限相加為42.5m2,而二室戶最低使用面積為45m2,這就給設計增加了靈活性,設計者可以在總使用面積之內,適當調整每個使用空間的大小,但每個使用空間都不宜低于最小值,否則就是不符合標準的設計。
205在面積標準中沒有列入陽臺面積,但無論凸、凹陽臺,其面積超過6m2的部分,其1/2的面積計入建筑面積,但總建筑面積標準不能突破,其目的是為了限制不必要的加大陽臺面積。有些戶由于有屋頂平臺,可以不設陽臺,但因為屋頂平臺一般都是由于建筑的整體設計而出現的屋頂平臺,其大小又較難控制,故無論大小都不計入陽臺面積。但個別戶屋頂平臺太小也應用陽臺形式補足6m2.
第三章 使用功能標準
301住宅使用功能標準最首要的一條就是成套設計,每套住宅要獨門獨戶,并能滿足就寢、起居、用餐、盥洗、便溺的要求,不應再出現合用廚房,合用衛生間的現象。住宅的成套率是衡量居住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到本世紀末,全國成套率要達到70%,北京成套率達到80%.每套住宅內功能分區明確,作到居寢分離、食寢分離、公秘分離、污潔分離,盡量作到動靜分離,使用功能合理。特別是處于每戶住宅核心位置的廳,其內部交通路線應很好組織,不宜開門過多,應有成片的墻面布置家具,起居廳的軸線寬度不應小于3.3m.臥室的寬度和進深應有一定比例,不宜過于狹長,臥室最小面凈寬應大于2m. 302朝向、日照是重要的衛生標準之一,對居民的健康和居住環境起著重要的作用,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間臥室或廳能獲得有效的日照,北京地區南偏東、西105°之內都視為獲得有效日照朝向,除此之外有效的日照還包括日照時間、北京地區冬至日應有不少于1小時的滿窗日照。
303臥室、居室(廳)和廚房應有直接采光,所謂直接采光不等于日照。任何一個朝向都可以獲得直接采光。對采光面積的大小,即住宅的窗地比在《住宅建筑設計規范》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必須按規范計算窗的面積。衛生間和小于10m2的廳則可以間接采光和人工照明。204條已明確規定廳不得小于12m2,這里所說的廳是指有的設計中出現的餐廳或小過廳,其面積小于10m2則可以人工照明或間接采光。臥室或起居室窗外有封閉陽臺時可視為直接采光。通向陽臺的門聯窗最好作成落地窗(門)。
304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都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廚房和衛生間應有排風換氣的豎向風道。此外廚房和衛生間的管線應集中布置,廚房應留出足夠多的墻面安裝廚柜和排油煙機。
305新建住宅應集中采暖,并于今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節能第二步指標,即節能50%. 306住宅的隔聲要求:分戶墻和樓板均應滿足住宅隔聲標準的要求,分戶墻空氣隔聲量應大于45DB,樓板的撞擊聲壓級應小于75DB. 307由于普通住宅建造量大,造價低,因此宜利用普通的建筑材料修建,室內裝修作到初裝修,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般遷入新居都要進行二次裝修,為了避免對結構的破壞和對材料的浪費,新建住宅宜作初裝修;有關初裝修的內容,驗收標準,市建委文件有明確規定。
308本節對不同布置方式的廚房提出最小凈寬度的限制,廚房的門為了便于搬運電冰箱和洗衣機等,其最小寬度由以往的750擴大到800.衛生間門宜采用雙折門有利于節省空間。
第四章 設備和設施標準
401針對以往新建住宅中的設備設施落后于現實生活的狀況,鑒于住宅使用年限較長,其設備和設施應在滿足現實生活基本要求的同時,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防止入住不久就要改造,造成住宅壽命過短。
402每戶可設生活陽臺和服務陽臺各一個,根據北京市風沙大的特點,居民習慣把陽臺封閉,考慮到各戶自行封陽臺影響市容,故市政府決定,沿街陽臺應統一封閉,陽臺封閉以后,其欄板的高度應與室內窗臺在同一標高,生活陽臺的進深可適當加至1.5m左右。有屋頂平臺的戶,可視同有陽臺,但如果層頂乎臺面積過小應設法補足,首層如有條件可設深不大于4m的小院。
403廚房是住宅的關鍵部位,是主要的污染源,也是各種管線最集中的地方,廚房的操作基本流程是“洗、切、燒”,廚房的布置應滿足這些活動的基本要求,其管線應綜合布置,并配置洗菜池,案板臺(柜),吊柜(碗柜)和灶臺,應予留安裝排油煙機的條件(排風道,合適的位置,電源等)。應留有裝燃氣熱水器的位置。廚房內應有足夠的電源插座,以滿足廚房內家用電器的需要。
404衛生間應能夠容納基本衛生活動所需的設備,即淋浴器或浴缸、洗臉盆和坐便器,并有排風道,可安裝小型排風機。設計中可以把洗手盆和便器分開設置,這樣適合多人口的家庭,也可把洗手盆和洗衣機設在同一空間,而把便器和浴器合在另一空間。
405針對以往廚房管道零亂不規范的問題,特別強調各種用水器應設獨立的水龍頭,避免洗衣機到處拉動,衛生間用水要到廚房去取等不合理的現象出現。
406根據目前每家都有洗衣機的現實,應考慮洗衣機有合適的位置并接通上下水和電源,可鄰近廚房或衛生間,便于接上下水。拖布池位置要適當。
407電表既是計費的需要,也是安全的需要,每套住宅應設有電表,每戶用電負荷均留有一定余地。4倍節能表最大容量為20安培,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識,其線路的截面選擇也應與電表相匹配。為防止公共部分長明燈造成電力浪費,應采用自息節能開關。
408共用電視天線在“八五”住宅設計標準中已有規定,有線電視線路可與電視天線線路通用,故不再提有線電視天線系統。每戶至少有兩個以上電視天線插座。
409北京市電話普及率在近幾年提高的很快,每戶一部電話,為時不會太遠。為防止住宅區內隨便“飛線”和安裝電話現打墻洞,新建住宅應作到電話線路到戶。
4010燃氣管道應與其它管道統一設計、統一施工,不應建成樓之后才打洞裝燃氣管,每戶應有獨立的燃氣表,其位置要適當。
4011針對目前住宅入戶查表帶來的許多不便,提倡水、電、氣表設在公共部分,便于查表計費,最好采用計算機戶外計量系統。
4012由于垃圾管道截面小,居民使用不當,管理不力等因素致使管道堵塞,垃圾腐臭,污染環境,尤以一層受影響最甚。因此多層住宅普遍推行袋裝垃圾,實踐證明,此種辦法已為群眾所接受。高層住宅也可不設垃圾管道,但必須每層設垃圾暫存處,由專人袋裝統一運走,防止每人都提一袋垃圾乘電梯帶來的不利影響。如果設垃圾管道則應采用新型垃圾翻斗,解決大件垃圾塞入和塵土飛揚,且首層有較大的垃圾間便于清運。
4013每戶應有信報箱,由于物業管理方式不同,其位置也不同,設在高層住宅首層或組團入口,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設置。
4014近幾年由于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安裝家用空調器的很多,但由于舊建筑沒有予留安裝空調器的條件和位置,造成用電線路超負荷;安裝零亂也使建筑立面受到影響。因此本標準規定了予留安裝空調器的位置和條件,關于這一問題首規委辦有專門文件。
4015自行車存放在住宅設計中是一個大問題。目前有的居住區建了集中存車處,這固然對管理有利,但往往由于沒有很好的規劃,位置不當,影響環境。新建住宅應在規劃時就考慮這一問題,高層住宅可以利用地下室設存車處,多層住宅也可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或就近集中設置存車處,以解決自行車存放零亂,影響環境的問題。
4016由于規劃部門管理較嚴,北京尚未出現七層以上不設電梯的住宅(室內躍層除外)。外地已有七、八層住宅不設電梯,這是一種短視作法。我國規定六層以上需設電梯,在國際上已屬低標準(較發達國家一般四層以上設電梯),給年老體弱者帶來不便。因此,這一點必須嚴格掌握,有條件的居住區最好取消六層。最近有幾個試范性小區已開始這樣作。
第五章 建筑結構與安全防衛標準501住宅建造量大、面廣,結構安全與否直接影響人民生命財產,但結合國情,在確保結構體系安全的同時,要兼顧其合理性與經濟性,根據《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結構的安全等級規定,一般工業民用建筑的安全等級為二級,超高層、特殊重要的住宅不在此列。
502隨著社會的發展,家庭人口的變化,一般居民都希望住宅的戶內分隔墻有一定的靈活性,以便于改造,為適應這一要求,希望新建住宅選擇結構體系時,在兼顧經濟、合理的同時,盡量采用大空間靈活分隔以增強住宅的適應性。與其相配合的是要盡量推行墻體改革,少用粘土磚。
503北京屬地震區,住宅結構設計應根據北京地區地震裂度分區圖進行設防。
504結構設計和結構構件應盡量作到標準化和符合模數制,以方便施工,有利構件成批生產,加快施工速度,節省投資。
505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要求新建住宅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506 目前家用電器越來越多,確保用電安全十分重要。因此住宅用電設計必須采用漏電保護裝置。
507住宅的戶門應采用安全部門批準的防護門,特別提倡使用四防門,既美觀又安全。住宅首層的外窗、開向公共走道的窗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多層住宅可安裝或予留對講系統的電控門,高層住宅可安裝或予留可視對講系統、高層住宅的入口應設值班室,并配有電話和衛生間。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京政發[1996]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本市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補充規定通知如下:一、開征土地增值稅是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促進房地產開發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并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交易的文件及資料,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納稅人辦理有關權屬變更手續時,必須按規定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證明。
二、本市土地增值稅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包括國內單位和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稅源零散的,由市地方稅務局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單位代征。
三、凡在本市轉讓在京房地產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向房地產座落地的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凡在本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轉讓房地產的,向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轉讓的房地產座落在本市境內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的,由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四、凡受理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須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確認后報市政府批準。評估機構應按有關規定據實評估房地產價格。凡按規定需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房地產價格,均需經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確認;地方稅務機關依照確認后的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具體確認辦法由地方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五、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以及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將不高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據實扣除外,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應按房地產成本之和的5%的比例計算扣除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房地產成本之和的10%的比例計算扣除金額。
六、普通標準住宅建筑標準按市有關部門現行的標準執行。以后如有新的標準,按新的標準執行。
七、1994年1月1日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布之日期間,已辦理房地產項目轉讓手續的,暫緩征收該項目的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的全部收入實行市、區(縣)五、五分成。
八、本市土地增值稅開征后,凡與其計稅對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費或者土地收益金,一律停止征收。
九、為保證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需要,可從土地增值稅實際征收稅款中按規定比例提取業務經費和代征手續費,專項用于代征單位征管工作經費開支。具體計提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已經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目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法字[1995]6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第八條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
第九條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第十條 條例第七條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百分之二十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三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的房地產評估價格,是指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四條 條例第九條(一)項所稱的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是指納稅人不報或有意低報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價款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二)項所稱的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不據實提供扣除項目金額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三)項所稱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成交價低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憑據或無正當理由的行為。
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應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應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納稅手續:(一)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七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二)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第十七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的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座落地。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第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是指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
第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額及規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土地增值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五條所稱的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是指與本條例規定的計征對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費、土地收益金等征收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1994年1月1日至本細則發布之日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參照本細則的規定計算征收。
關于印發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對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辦法的規定通知如下:一、交納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 科目下增設“應交土地增值稅”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1.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稅金”(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股份制試點企業)、“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2.兼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工業、農業、商業、運輸(交通、民航)、郵電、施工企業、外商投資工業、農業、商業、交通、施工企業]、“其他營業支出”(金融企業)、 “營業稅金及附加”(旅游、飲食服務、保險企業、股份制試點企業)、 “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商投資租賃、旅游企業)、“內部供應和銷售支出”[運輸(鐵路)企業]、“其他營業稅金”(外商投資銀行)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3.企業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專項工程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在建工程”、“專項工程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三、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業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預交的土地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該房地產營業收入實現時,再按本規定第二條第1、2款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進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補交的土地增值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預交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的借方余額包括預交的土地增值稅。
五、為了提供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依據,企業應將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等,在有關會計科目或備查簿中詳細登記。
六、企業按規定補交應由已實現的1994年經營損益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實際補交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1995年1月1日至本規定印發之日期間的土地增值稅參照本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