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京地稅二[1996]241號頒發日期:1996-06-30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法字[1995]7號《關于對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簽訂開發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96]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為切實搞好本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現將有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納(免)稅手續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行為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按規定到指定的地方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和納稅申報手續。
二、凡在1994年1月1日前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的,在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簽訂合同以有償受讓土地合同簽訂之日為準,應按下列規定辦理登記,申報手續。
1、在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間首次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應于1996年9月30日前到地方主管稅務機關補辦免稅手續。
2、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首次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應于取得轉讓收入后7日內到地方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三、凡在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間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或立項)和取得房地產轉讓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申報手續。
1、在1994年1月1日至實施細則發布之日期間取得的房地產轉讓收入,經市政府批準暫緩征收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應于1996年9月30日前到地方主管稅務機關補辦緩交土地增值稅手續。
2、在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間取得的房地產轉讓收入,納稅人應于1996年9月30日前到地方主管稅務機關補辦納免稅手續。
四、凡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簽訂的房地產開發合同(或立項)、轉讓合同和取得房地產轉讓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和登記、申報手續。
1、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以及主管或兼營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單位,應于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立項)后7日內到地方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手續;在簽訂轉讓合同并取得轉讓收入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如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以后申報的,可向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按季申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于季度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
2、轉讓存量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辦理買賣契約后7日內辦理納免稅手續。
五、對符合《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中減免稅規定的房地產轉讓行為亦應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減免稅申請審批手續。
六、納稅人逾期不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登記、申報手續的,地方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