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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收繳商標標識有關問題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標字[1996]150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收繳“商標知識”的請示》(湘工商檢字[1996]62號,以下簡稱《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規定非法印制商標標識的當事人,應依法進行處罰,并收繳其商標標識。這里的商標標識指的是帶有商標但獨立于被標志商品的物品,如帶有商標的標簽、封簽、包裝物等。《請示》中所述益陽市赫山區興發水泥包裝材料廠印制的帶有“神強”商標的塑料編織袋屬于商標標識,應依法予以收繳。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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