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進出口稅收文 號:冀國稅進發[1996]1號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河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上,請一并執行:
一、出口商品擴展碼的編制,要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期末庫存商品品種為基準,并將一九九六年計劃新增出口商品的品種補充進去。出口商品中的計量單位以海關確定的計量單位為準。
二、清理出口商品庫存的帳面時間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的期末庫存,庫存商品的數量、成本金額、增值稅進項金額等都應按出口商品擴展碼分品種逐項填列。
三、各市、地主管出口退稅的部門和計算機中心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時反饋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中出現的普遍性問題,保證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的順利進行。
四、關于出口退稅計算機申報系統起用時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凡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發生的出口業務,以報關單上的放行日期為準,一律逐月錄入出口退稅計算機申報系統,實行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
五、關于出口退稅附送的資料。凡企業出口申報退稅的業務,在報送申報表和計算機軟盤的同時,還必須提供出口報關單、收匯核銷單、出口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以后購進的出口貨物)及其有關原始憑證。上述憑證要按申報表的填列順序裝訂成冊。
六、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對到期不能完成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的地區,將減少直至停止出口退稅指標的分配。我們對不能如期完成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進程地區,也將采取同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