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鄂國稅發[1996]241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湖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233號)和增值稅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有關業務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主管增值稅業務的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計算機信息中心負責有關設備和技術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該系統推行中的各項工作。
第三條 防偽稅控系統“金稅卡”、“稅控IC卡”、“發行金稅卡”、“授權IC卡”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管理,省國家稅務局負責本地計劃和轉發工作,地市州、林區、直管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建立發行系統,確定專人操作,嚴格按照《湖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工作規程》進行管理。
第四條 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關于準許利用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條件,并經常一次開票銷售額達百萬元以上經濟業務的一般納稅人,經各地稅務機關嚴格選定后,方可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由地市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向企業下達《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推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附件一,略)。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由地市級國家稅務局留存;第二聯送交企業,作為領購“金稅卡”和“稅控IC卡”的憑證;第三聯磅企業所屬縣級國家稅務局;第四聯送企業所屬稅務征收機關。
第五條 專用發票及“兩卡”的管理
(一)企業在接到《通知書》后,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憑下列證件到地市級國家稅務局申請領購“金稅卡”和“稅控IC卡”:
1.加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稅務登記證(副本);
2.主管稅務機關下達的《通知書》;
3.企業經辦人身份證。
(二)地市級國家稅務局發票“金稅卡”和“稅控IC卡”時,應對企業經辦人出示的《通知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經辦人的身份證進行認真審核,確認無誤后,通過發行系統,將企業的名稱、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銀行賬號及經辦人身份證號碼等資料,登錄在“稅控IC卡”內,初始化“金稅卡”和“稅控IC卡”。
(三)企業一律憑“稅控IC”向地市級國家稅務局領購電腦專用發票。稅務機關售票時,應對企業經辦人出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與“稅控IC卡”上存儲的相關資料核實,確認后方可限量出售電腦專用發票。同時將發票的起始流水號及售票時間登記時間登錄入“稅控IC”卡內。
(四)實行防偽稅控的企業,必須對所使用的“金稅卡”和“稅控IC卡”進行專人操作和管理,并切實保證其安全。作為防偽稅控系統的計算機,應專機專用,操作人員須持有省級或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所發放的上崗操作證方可使用。
(五)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將其領用的“金稅卡”和“稅控IC卡”如數退回地市級國家稅務局。
(六)企業如發生上述情形時,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應及時派人到企業進行處理,并將退回的“金稅卡”和“稅控IC卡”,通過發行系統予以登記注銷。
(七)各地級國家稅務局應按季或半年一次向省國家稅務局報送《湖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金稅卡”、“稅控IC卡”使用情況季報表》(附件三,略)。
第六條 專用發票的開具管理
(一)企業一律使用防偽稅控工具的專用發票。如企業銷售業務全部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系統專用發票確有困難的,經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對其百萬元以下的銷售業務在一定時間內,可采用原開票辦法,原手工專用發票和電腦專用發票仍可繼續使用。
(二)企業需要向購貨方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在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中有關銷貨退回及索取折讓開具紅字發票規定的前提下,改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負數發票,即在“合計”欄以負數表示,價稅合計(大寫)數前打印“負數”字樣。
(三)未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的一般納稅人需要開具百萬元以上額度專用發票的,一律由地市級國家稅務局代開。代開時,先由企業填寫《湖北省代開百萬元專用發票申請書》(附件二,略),經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企業公章后報當地稅務征收機關。當地稅務征收機關審核簽章后,再由企業向地市級國家稅務局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四)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接到企業填寫的《湖北省代開百萬元專用發票申請書》后,審核無誤方可為其代開。代開的專用發票一律使用七聯版電腦專用發票,其中一至六聯交于企業,第七聯由代開發票機關留好。
第七條 納稅申報管理
(一)納稅期滿合,企業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和抄報“稅控IC卡”。
1.企業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鄂國稅發[1995]479號)
向當地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在按規定填報《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包括百萬元以上的專用發票)的同時,再填報《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包括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用于百萬元專用發票的交叉稽核;并將百萬元專用發票抵扣聯單獨裝訂申報。如防偽稅控系統打印的附表,能夠滿足稅務征收機關的要求,可依此辦理納稅申報。
2.將使用專用發票的情況(包括專用發票領、用、存情況)抄錄到“稅控IC卡”,向地市級國家稅務局申報。然后由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將有關數據傳遞給稅務征收機關。
3.對逾期不報者,稅務機關有權對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條款實施處罰。
(二)稅務征收機關應認真審核企業申報的納稅資料,將《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百萬元增值稅專門發票抵扣明細表》和百萬元專用發票抵扣聯,由縣級國家稅務局匯集后于次月17日前報地市級國家稅務局。
第八條 認證和交叉稽核
(一)地市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對本地區企業申報的百萬元專用發票抵扣聯按規定要求進行認證。認證完畢后,于次月21日前退回縣級國家稅務局,再由縣級國家稅務局返還給稅務征收機關。
(二)地市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將各地上報的《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明細表》和《百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明細表》錄入計算機,有23日前通過計算機信息中心的計算機網絡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再報國家稅務總局進行交叉稽核。
總局將稽核結果返饋省國家稅務局后,省國家稅務局應在三日內返饋給地市級國家稅務局。
(三)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應按月統計企業專用發票認證情況、交叉稽核情況、領用存情況和代開專用發票情況,自行造表在次月月底前通知各地稅務征收機關。并上報省局備案。
第九條 防偽系統設備和軟件管理
(一)防偽稅控系統在運行過程中,企業如發生設備故障,維修單位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反映,經技術管理部門鑒定,稅務機關核準后,方可更換。但其內存的數據資料必須通過磁盤或打印出清單留檔保存。
(二)因企業人為造成設備毀損或防偽稅控系統軟件的破壞,經技術管理部門查實后,稅務機關有權收繳其“稅控IC卡”及庫存未用的電腦專用發票和手工專用發票,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半年內不得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罰。并且企業負擔修復或更換毀壞設備的全部費用。
第十條 經稅務機關識偽系統論證無誤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在符合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的條件下,企業方可作廢扣稅的憑證。對利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進行騙稅的,稅務機關有權停止其抵扣稅款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條款從重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稅企雙方應保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防偽稅控系統有關人員相對穩定生。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6年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