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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湖北省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案件查報實施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鄂國稅發[1996]]242號
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湖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及時掌握不法分子利用專用發票違法犯罪的動態,分析、協調、指導案件的查處工作,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案件查報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的查報。

    第二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做到有案必報,有案必查,并配專人負責案件的查處工作,建立嚴格的登記報告制度,及時通報案件的查處情況。

    第三條 案件來源包括:

    (一)各級國家稅務機關發現的;

    (二)有關稅務機關移送的;

    (三)有關部門批辦和轉辦的;

    (四)群眾舉報的;

    (五)其他來源;

    第四條 各級國家稅務機關對第三條所列案件必須受理,嚴肅查處。

    第五條 案件的分類

    (一)一類案件:

    1.非法為他人代開、虛開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金額在億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稅憑證,其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偷、騙稅案件;

    3.有稅務人員參與犯罪的重大案件;

    4.涉及稅務部門擅自制定和變通稅收政策,違反增值稅各項管理規定的重大案件。

    (二)二類案件:

    1.非法為他人代開、虛開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金額在億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稅憑證,其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案件。

    (三)三類案件

    1. 非法為他人代開、虛開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2. 2.非法取得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

    第六條 各類案件的查報要求

    (一)一類案件由省局組織查處,由被查對象所在地市州國稅機關予以配合,并按查報制度的有關規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類案件由各地市州、省直管市國家稅務局組織查處。并在案發后五日內將基本案情填寫《案件基本情況報告書》上報省局,一案一報,待調查處理完畢后五日內再報《案件查處情況專題報告書》。省局將對此類案件直接予以協調督查,并按規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三)三類案件由各縣(市)國家稅務局組織查處。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對此類案件直接予以協調督查,并于案發后五日內將基本案情填寫《案件基本情況報告書》逐級上報省局,待調查處理完畢后,五日內再報《案件查處情況專題報告書》。

    第七條 案件發生后,由主管稅務機關或縣市局作出初步調查,并根據案件情況及時確認案件類別,按上述規定要求上報,以便進一步查處,各級稅務機關不得越級查案。

    第八條 委托異地協查并通知受票方停止抵扣、退稅,屬一類案件范圍的,由省局辦理;屬二類案件范圍的,由地市州、省直管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屬三類案件的,由縣(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對發往異地的協查函,在規定的日期內尚未收到回復結果的,可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幫助協查接受委托的涉案地區稅務機關在接到協查通知后要認真配合,積極組織力量進行查證,并將查證結果在十五日內函告對方。

    第九條 發案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上級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推諉和包庇。

    第十條 對因隱瞞不報,或因報告不及時,影響案件查處工作順利開展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國稅機關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需移送司法部門的,應按規定程序移送,并積極配合迅速查處。

    第十二條 案件查報的各種文書及表格,按國家稅務總局《案件查報制度》和省國家稅務局的要求填報。

    第十三條 案件查處經費原則上在案件罰款所得中列支。

    第十四條 對舉報、查處案件有功人員,應酌情給予適當獎勵。省局對專用發票查報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

    第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案件檔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案卷檔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解釋權屬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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