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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文      號:云地稅發[1996]191號
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云南
行   業:住宿和餐飲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 96]261號)轉發給你們,并對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單位或個人經營燒鹵熟制食品(專門生產或銷售的工廠、商場除外),不論是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發給飲食行業經營許可證;也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按“服務業----飲食業”依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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