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文 號:云地稅發[1996]191號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云南行 業:住宿和餐飲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 96]261號)轉發給你們,并對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單位或個人經營燒鹵熟制食品(專門生產或銷售的工廠、商場除外),不論是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發給飲食行業經營許可證;也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按“服務業----飲食業”依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