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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云南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云國稅外字[1996]28號
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新稅制實施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工作先后下發了(94)財稅字058號、國稅發(1995)012號、財稅字(1995)92號、財稅字(1996)8號等文件。各地在貫徹執行上述文件過程中反映出不少問題,為了正確貫徹執行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政策規定,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省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云南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稅收管理,根據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關于實行不同退(免)稅辦法的時間和范圍

    (一)對1993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老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稅收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58號]規定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生產的出口貨物中購買國內原材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也不得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老企業”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項目生產的出口產品,凡其生產的產品與原生產的產品不同,并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管理的,報經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可按“先征后退”辦法申報辦理退稅。

    前款所稱“產品不同”是指產品所用主要原材料、性能、工藝、特征不同。企業在向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報批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書面申請報告(重點敘述新產品與原產品的不同之處和企業財務管理情況);

    (2)新上項目的批件;

    (3)新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4)營業執照副本;

    (5)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對1994年1月1日以后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新企業”)在1994和1995年度生產出口的貨物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2號文件規定實行“免、抵、退”辦法辦理退(免)稅的,其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生產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辦法辦理退(免)稅;未按“免、抵、退”辦法執行的一律按照“先征后退”辦法申報辦理退稅。

    從1996年1月1日起,所有“新企業”生產出口的貨物一律按照“先征后退”辦法辦理退(免)稅。

    二、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的管理

    (一)實行“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貨物報送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應按月填報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表(見附件一),報經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審核批準后,辦理該貨物的免稅和抵扣。

    如按財政部財稅字[1995]92號文件第三條 規定抵扣不完需退稅的,由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審核報經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處審核批準后,由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辦理稅款退庫手續。

    (二)實行“先征后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由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先按該貨物在國內銷售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征收增值稅。企業按月填報“出口貨物先征后退申報表”

    (見附件二),并提供海關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外匯結匯水單、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發票和其他有關帳冊到當地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申請辦理退稅,經主管涉外稅務分局審核同意并經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處審核批準后,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辦理稅款退庫手續。

    (三)凡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屬于消費稅應稅貨物的,在該貨物報送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出口企業應另填一份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或先征后退)申報表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或先征后退)的增值稅申報表一起報送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處,經審核簽章后,主管征稅的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憑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處審核的實際出口數量予以免征消費稅。

    三、“先征后退”進項稅金的管理采用“先征后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100%用于出口的,如出現當期進項稅額大于或等于銷項稅額,企業有正當理由能說明原因的,經主管其納稅的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核準同意后可采用“確定當期進項稅額抵扣上限”的辦法征稅,其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可結轉到下期抵扣;如企業不能提出正當理由的,其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一律不允許結轉到下期抵扣。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既有內銷又有外銷,其內、外銷產品的進項稅額應單獨設帳分別進行核算,如出現出口產品當期進項稅額大于或等于銷項稅額則按照前款的規定執行;如企業未能分別核算而出現當期進項稅額大于或等于銷項稅額的,則采用“確定當期進項稅額抵扣上限”的辦法征稅。同時主管涉外稅務分局應對其出口產品離岸價格認真進行審查,對銷售價格偏抵且無正當理由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 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的規定確定出口產品銷售額,對調整后銷售額增加的部分,應按該產品內銷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

    確定當期進行稅額抵扣上限比例的方法: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比例=(適用稅率-稅收負擔率)/適用稅率×100%。

    稅收負擔率應按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國稅增字(1996)23號文件規定的方法采用上年同期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率來確定,也可以依據納稅人上一年度全年的稅收負擔率來確定,還可以按照同行業其他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水平來確定。

    四、委托代理出口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商投資企業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稅。1993年12月31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1994年1月1日以后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我省外商投資企業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含擴散件、協作生產產品、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 91]3號文件規定的高稅率、貴重產品),委托方在申請辦理免、抵、退(或先征后退)時,必須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見附件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托方開具并經主管其退稅的國稅機關簽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核銷的,國稅機關必須在外匯管理局辦完外匯核銷手續后,方能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注明“收匯已核銷”字樣。

    外商投資企業委托我省外貿企業(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由受托方到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簽章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委托我省外商投資企業代理出口貨物的,由受托方到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處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簽章手續。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單獨報關出口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件;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應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復印件。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單獨報關出口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原件;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復印件。

    (四)“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五)提供“銷售帳”

    屬小規模納稅人性質的外商投資企業不論是自營還是委托代理出口自產貨物的,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依以下憑證辦理免征增值稅、消費稅手續。

    (一)自營出口的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原件。

    (二)委托代理出口的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五、“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管理外商投資企業以來“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或減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出口的貨物不予退稅,對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工繳費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或減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后,應憑海關核簽的來料(或進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來料(或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和云南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的批難文件以及來料(或進料)加工合同原件向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處辦理“來料(或進料加工免稅證明”(見附件四),并持此證明到主管其納稅的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收到貨款后30天內企業應憑來料(或進料)加工貨物的貨物出口報關單、海關已核銷的來料(或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和出口收匯核銷單到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處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處將會同海關和主管涉外稅務分局予以補稅和處罰。

    六、收購貨物出口退(免)稅的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經云南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批準收購貨物出口的,按照自營加工生產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辦法辦理(免)稅。

    七、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的使用管理外商投資企業銷售給出口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應按照《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文件的規定,由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向同級國家稅務局的計會部門領取,按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規定的開具范圍開票,并認真做好錄入工作,對于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堅決不予開具。

    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的領用、繳銷、結報和信息傳遞由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和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計會部門或信息中心負責。

    八、退稅稅率

    (一)外商投資企業在1995年6月31日以前報關出口的自產貨物的退稅率按該產品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退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在1995年7月1日以后至1995年12月31日以前報關出口的自產貨物的退稅率為:

    (1)煤炭、農產品為3%;

    (2)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和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10%;

    (3)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為14%。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自產貨物的退稅率:

    (1)煤炭、農產品為3%;

    (2)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和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為6%;

    (3)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其他貨物,出口退稅率為9%。

    九、出口貨物價格外商投資企業報關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是指報關單上FOB價,外匯人民幣牌價以銀行結匯水單上的牌價(內部結算價)為依據。

    十、退稅憑證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或先征后退)申請表”、“出口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商投資企業專用)”、“出口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收購農產品的普通發票”、“運輸發票”、“外匯結匯水單”、紡織品出口還應提供省商檢局簽發的“紡織品標識查驗證明”等憑證的原件和相關帳簿,并加裝封面(見附件五)填寫裝訂好。如企業不能提供有關憑證的原件,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十一、退稅登記證。

    凡生產出口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老企業”)必須按照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國稅外字[1995]16號文件的規定辦理退稅登記證。凡沒有辦理退稅登記證的,一律不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已辦理過退稅登記證的可不重新辦理,如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仍應辦理變更登記。

    十二、辦稅人員為了做好出口退稅工作,凡有出口退稅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指定一名財會人員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業務。經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辦稅員證》,企業的辦稅人員應持證上崗,專職辦理出口退稅業務。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國稅機關注銷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后與國稅機關發生的一切出口退(免)稅活動和責任由企業負責。

    十三、處罰規定企業采取偽造、涂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退稅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處罰外,對騙取退稅情節嚴重的企業,可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停止退稅期間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退稅。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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