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財務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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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三章銀行業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三、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一)資產負債表(會金01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業會計期末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情況。
編制本表是反映金融企業各項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以及各項目之間的相互關系;檢查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構成是否合理,考核各項資金計劃的執行結果。
2.本表“年初數”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數”欄內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
3.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現金及銀行存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庫存現金的情況,本項目根據“現金”和“銀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貴金屬”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買入的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本項目應根據“貴金屬”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按規定存入中央銀行的往來款項和各項準備金存款。本項目應根據“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存放同業款項”項目,反映金融企業與同業之間資金往來業務而存放于同業資金。本項目應根據“存放同業款項”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存放聯行款項”項目,反映金融企業的聯行之間資金往來而存放于聯行的款項。期末本項目應根據“存放聯行款項”科目和“聯行存放款項”科目互相對轉后的差額進行反映,兩科目對轉后,如為“存放聯行款項”科目的借方余額,則填列本項目;如為“聯行存放款項”科目的貸方余額,則填列“聯行存放款項”項目。
(6)“拆出資金”項目,反映金融企業與其他金融企業之間進行的資金拆借業務。本項目根據“拆放同業”和“拆放金融性公司”或“拆出資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7)“短期貸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對外貸出的期限在1年以內的各種款項,包括各種短期貸款和短期信托貸款。本項目應根據“短期貸款”科目和“信托貸款”科目中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8)“應收進出口押匯”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開展進出口押匯業務而發生的應收押匯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收進出口押匯”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9)“應收帳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因經營業務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包括各種貸款的應收利息、應收手續費、應收證券買賣款項、應收租賃收益等等。本項目應根據“應收利息”科目和“應收帳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0)“壞帳準備”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尚未轉銷的壞帳準備。本項目應根據“壞帳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1)“其他應收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應收及暫付的款項。本項目根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2)“貼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對工業、流通等企業提出的票據,按一定的貼現利率予以貼現。金融企業已經再貼現的票據,應自本科目予以扣除。本項目應根據“貼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3)“短期投資”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根據業務需要進行的短期投資。本項目應根據“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4)“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項目,反映非銀行金融企業接受其他企業委托進行的貸款和投資。銀行辦理的委托業務不納入資產負債表反映。本項目應根據“委托貸款”和“委托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計算填列。
(15)“自營證券”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進行自營買賣證券業務而購入的所有證券。本項目應根據“自營庫存證券”和“存出證券”科目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計算填列。
(16)“代理證券”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進行發行、兌付;代售、代購等證券業務。本項目應根據“代發行證券”、“代兌付債券”、“代售證券”、“代購證券”科目和“存出證券”科目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計算填列。
(17)“買入返售證券”項目,反映金融企業與客戶簽訂合同或協議買入的有價證券。本項目應根據“買入返售證券”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8)“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在清查財產和經營中查明尚待處理的各種材料物資和有價證券等流動資產的盤虧和毀損減盤盈后的凈損失。如盤盈大于盤虧和毀損的,本項目用“一”號表示。本項目根據“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所屬“流動資產損溢”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企業待處理的固定資產凈損失,應在本表“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項目另行反映。
(19)“一年內到期的長期投資”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長期投資中將于1年內到期的債券投資部分。本項目根據“長期投資”科目的“債券投資”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20)“中長期貸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對外發放的1年期(含1年)以上的貸款。本項目根據“中長期貸款”科目或“信托貸款”科目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計算填列。
(21)“逾期貸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對外發放的到期后(含展期后)半年尚未收回貸款。本項目根據“俞期貸款”科目或“信托貸款”科目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計算填列。
(22)“貸款呆帳準備”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根據貸款期初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帳準備。本項目根據“貸款呆帳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3)“應收租賃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以融資租賃業務租出的資產,應收的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收租賃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4)“未實現租賃收益”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租出的資產,應收未收的全部租賃收益。本項目應根據“未實現租賃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5)“應收轉租賃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開展轉租賃業務應收的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收轉租賃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6)“租賃資產”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進行融資租賃業務購入的租賃資產的成本。本項目根據“租賃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7)“待轉租賃資產”項目,反映金融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已租出資產的所有權。本項目根據“待轉租賃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8)“經營租賃資產”項目和“經營租賃資產折舊”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進行經營性租賃的固定資產以及累計折舊,包括已經出租的和尚未出租的資產。這兩個項目應根據“經營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折舊”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9)“長期投資”項目,反映金融企業不準備在1年內變現的投資。長期投資中,將于1年內到期的債券,應在流動資產類下“一年內到期的長期投資”項目內單獨反映。本項目應根據“長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扣除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后的數額填列。
(30)“投資風險準備”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進行長期投資,按期末投資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風險準備。本項目應根據“投資風險準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1)“固定資產原值”項目、“累計折舊”項目和“固定資產凈值”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所有自用的各種固定資產,包括使用的、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原價以及已提折舊和凈值?!肮潭ㄙY產原值”項目和“累計折舊”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固定資產凈值”項目應根據前兩項的數額計算填列。
(32)“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的凈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如為貸方余額應以“一”號填列。
(33)“在建工程”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期末各項未完工程的實際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本項目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4)“無形資產”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各項無形資產的原價扣除攤銷后的凈額。本項目應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5)“遞延資產”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尚未攤銷的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本項目應根據“遞延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6)“其他資產”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除以上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本項目應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7)“短期存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接受企事業單位的1年期以下的各種存款,本項目應根據“活期存款”科目、“定期存款”科目的有關明細科目和“信托存款”科目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計算填列。
(38)“短期儲蓄存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接受居民個人的1年期以下的各種儲蓄存款。本項目應根據“活期儲蓄存款”科目和“定期儲蓄存款”科目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9)“財政性存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吸收的財政性存款,本項目應根據“財政性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0)“向中央銀行借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從中央銀行借入的款項。本項目根據“向中央銀行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1)“同業存放款項”項目,反映金融企業與同業進行資金往來而發生的同業存放于本企業的款項。期末本項目應根據“同業存放款項”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2)“聯行存放款項”項目,反映金融企業聯行之間往來發生的聯行資金存放于本企業。期末本項目應根據“聯行存放款項”科目和“存放聯行款項”科目往來互相對轉后的差額進行反映,兩科目對轉后,如為“聯行存放款項”科目的借方余額,填列本項目;如為“存放聯行款項”科目的貸方余額,填列“存放聯行款項”項目。本項目應根據“聯行存放款項”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計算填列。
(43)“拆入資金”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從其他金融企業借入的短期資金。本項目應根據“同業拆入”和“金融性公司拆入”或“拆入資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4)“應解匯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從進行匯款業務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項以及外地采購單位或個人臨時性存款。本項目根據“應解匯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5)“匯出匯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接受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委托匯往外地的款項。本項目應根據“匯出匯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6)“委托存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接受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委托進行放款或投資業務,企事業單位存入本企業的款項。本項目根據“委托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7)“應付代理證券款項”項目,反映金融企業代理客戶發行、兌付、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付給客戶的款項,包括代理發行證券款項、代理兌付債券款項、代售證券款項、代購證券款項等。本項目應根據“應付代理證券款項”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8)“賣出回購證券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與其他企業按合同或協議,賣給企業一批證券,到一定日期后,再買回該批證券。賣出證券時收到的款項在本項目反映。本項目應根據“賣出回購證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49)“應付的帳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各種應付的帳款,包括各種存款的應付利息、買入有價證券、租賃物資、接受勞務等應付的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利息”或“應付帳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0)“其他應付款”項目和“應付工資”項目,分別反映金融企業各種應付的帳款、其他應付及暫收的款項和應付未付的工資。這兩個項目分別根據“其他應付款”和“應付工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1)“應付福利費”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從成本中提取的用于職工個人的福利費。本項目應根據“應付福利費”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2)“應交稅金”項目和“應付利潤”項目,分別反映金融企業的應交未交的各種稅金和應付投資者的利潤。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金”和“應付利潤”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3)“預提費用”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從成本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本項目根據“預提費用”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4)“發行短期債券”項目,反映金融企業發行的尚未償還的各種1年期以內的債券本金。本項目根據“發行債券”科目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5)“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項目,反映金融企業1年期以下的貸款,本項目根據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56)“長期存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接受企事業單位的1年期以上的長期存款。本項目應根據“定期存款”科目的有關明細科目或“信托存款”科目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7)“長期儲蓄存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接受居民個人的1年期以上的儲蓄存款。本項目應根據“定期儲蓄存款”科目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8)“保證金”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向客戶收取的各種保證金。本項目應根據“保證金”或“租賃保證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9)“應付轉租賃租金”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進行轉租賃業務應付給出租企業的租金。本項目根據“應付轉租賃租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0)“發行長期債券”項目,反映金融企業發行的尚未償還的各種1年期(含1年)以上的債券本金。本項目根據“發行債券”科目的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1)“長期借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向銀行及金融機構借入尚未歸還的1年期以上的款項。本項目根據“長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2)“長期應付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除長期借款和發行債券以外的長期應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3)“實收資本”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實際收到的資本總額。本項目應根據“實收資本”科目及各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64)“資本公積”項目和“盈余公積”項目,分別反映金融企業的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的期末余額。本項目根據“資本公積”科目和“盈余公積”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5)“未分配利潤”項目,反映金融企業盈利尚未分配的部分。本項目根據“本年利潤”科目和“利潤分配”科目的余額計算填列。未彌補的虧損應在本項目內用“一”號表示。
(二)損益表(會金02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業本期利潤(虧損)的實現情況。
編制本表是為了考核金融企業利潤(虧損)計劃的執行結果,分析盈虧增減變化的原因。
2.本表“本期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報表時,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并將“本期數”欄改成“上年數”欄。如果上年度利潤表與本年度利潤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報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上年數”欄。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本期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3.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營業收入”項目,反映金融企業經營業務各種收入的總額,本項目根據“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證券銷售差價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租賃收益”、“其他營業收入”、“匯兌收益”等項目匯總計算填列。
(2)“利息收入”項目,反映金融企業貸出款項的利息收入或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3)“金融企業往來收入”項目,反映金融企業與其他金融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發生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金融企業往來收入”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4)“手續費收入”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各項業務應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本項目根據“手續費收入”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5)“證券銷售差價收入”項目,反映金融企業經營證券買賣業務,買入證券與賣出證券的差價收入。本項目應根據“證券銷售差價”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6)“證券發行差價收入”項目,反映金融企業代理客戶發行證券,承購價與包銷價之間的差價收入。本項目應根據“證券發行差價收入”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7)“租賃收益”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而取得的租賃收益。本項目根據“租賃收益”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8)“其他營業收入”項目,反映金融企業的其他營業收入,如買入返售證券的差價收入、咨詢服務收入等。本項目根據“其他營業收入”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9)“匯兌收益”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進行外匯買賣或外幣兌換等業務而發生的匯兌收益。本項目應根據“匯兌收益”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10)“營業支出”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各項營業支出的總額。本項目根據“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匯兌損失”、“其他營業支出”等項目匯總計算填列。
(11)“利息支出”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各項借款的利息支出。本項目根據“利息支出”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12)“金融企業往來支出”項目,反映金融企業與其他金融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發生的支出。本項目根據“金融企業往來支出”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13)“手續費支出”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委托其他企業代辦業務而支付的手續費。本項目應根據“手續費支出”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14)“營業費用”項目,反映金融企業為經營業務而發生的各種業務費用、管理費用以及其他有關的營業費用。本項目根據“營業費用”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15)“匯兌損失”項目,反映金融企業進行外匯買賣或外幣兌換等業務而發生的匯兌損失。本項目應根據“匯兌損失”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16)“其他營業支出”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其他營業支出,如賣出回購證券的差價支出等。本項目根據“其他營業支出”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17)“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按規定繳納應由經營收入負擔的各種稅金及附加費,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本項目應根據“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18)“營業利潤”項目,反映金融企業當期的經營利潤,發生經營虧損也在本項目,用“一”號表示。
(19)“投資收益”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對外投資,按合同或協議規定分回的投資利潤、股票的股利收入、債券投資的債息收入等。投資收益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較大的金融企業,本項目應在本表“證券銷售差價收入”項目之前,作為企業“營業收入”的內容進行反映。在計算營業稅金時應進行調整。本項目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
(20)“營業外收入”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反映金融企業業務經營以外的收入和支出。這兩個項目應嚴格區分營業和非營業的界限,不應將營業收入和支出列入營業外收入和支出。這兩個項目根據“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科目期末結轉利潤科目的數額填列。營業外收支各明細項目,還應在本表補充資料內詳細列示。
(21)“利潤總額”項目,反映金融企業當期實現的全部利潤(或虧損)總額。如為虧損,則以“一”號在本項目內填列。
本項目=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編制說明(會金03表)
1.本表反映金融企業在年度內資金的來源和運用情況以及各項流動資金的增加或減少情況。
2.本表左方反映流動資金的來源和運用情況;右方反映各項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增減情況,左方流動資金來源合計數與流動資金運用合計數的差額,與右方流動資產增減凈額與流動負債增減凈額的差額,都反映流動資金增減凈額,兩者應該相等。
3.本表“流動資金來源和運用”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如下:(1)“本年利潤”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實現的營業利潤(如為虧損用“一”號表示),本項目應根據“損益表”上“利潤總額”項目的“本年數”欄的數字填列。
(2)“累計折舊”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累計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本項目應根據“累計折舊”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3)“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銷”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累計攤入成本費用的遞延資產價值,本項目應根據“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列。
(4)“固定資產盤虧”項目,反映金融企業經批準在營業外支出列支的固定資產盤虧減去盤盈后的凈損失,本項目應根據“營業外支出”和“營業外收入”科目所屬有關明細科目中固定資產盤虧損失扣除固定資產盤盈收益后的差額填列。
(5)“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由于出售固定資產和固定資產報廢、毀損發生的凈損失。本項目應根據“營業外支出”和“營業外收入”科目所屬有關明細科目中固定資產清理損失扣除固定資產清理收益后的差額填列。
(6)“其他不減少流動資金的費用和損失”項目,反映金融企業不包括在以上項目中的其他不減少流動資金的費用和損失。本項目應根據“營業外支出”科目所屬有關明細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資產清理收入”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清理固定資產發生的變價收入、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收入以及因資產損失而向過失人或保險公司收回的賠償款扣除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收回長期投資”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收回的長期投資累計數。本項目應根據“長期投資”科目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年度內企業增加長期投資應在本表“增加長期投資”項目單獨反映,不從本項目數字內扣除。
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應在“流動資產本年增加數”部分單列項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長期投資”項目時,應按扣除1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券投資后的數額填列。
(9)“收回中長期貸款”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收回的中長期貸款的累計數。本項目應根據“中長期貸款”或“信托貸款”科目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年度內企業增加中長期貸款應在本表“增加中長期貸款”項目單獨反映,不從本項目數字內扣除。
1年內到期的中長期貸款應在“流動資產本年增加數”部分單列項目反映,在填列“增加中長期貸款”項目時,應按扣除1年內到期的中長期貸款后的數額填列。
(10)“增加長期負債”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長期負債累計增加數。本項目應根據“定期存款”和“定期儲蓄存款”科目的有關明細科目、“長期借款”、“應付債券”、“應付轉租賃租金”等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分析填列。金融企業年度內歸還長期負債的累計數,應在本表“償還長期負債”項目單獨填列,不從本項目數字內扣除,但1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應從本項目內扣除后在“流動負債本年增加數”部分單獨項目反映。
(11)“對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用固定資產對投資的累計數。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的貸方發生額有關數字與“累計折舊”、“長期投資”科目的借方發生額有關數字分析填列。
(12)“資本凈增加額”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增加的資本累計數。本項目應根據“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科目的年末余額與年初余額的差額的合計數填列。
(13)“應交所得稅”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應交納的所得稅。本項目應根據“利潤分配”科目所屬“應交所得稅”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4)“提取盈余公積”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提取的盈余公積。本項目應根據“利潤分配”科目所屬“提取盈余公積”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計算填列。企業以盈余公積彌補的虧損在本項目以“一”號表示。
(15)“應付利潤”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已分配的應付投資者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利潤。本項目應根據“利潤分配”科目所屬“應付利潤”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6)“應交特種基金”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應交財政的特種基金。本項目應根據“利潤分配”科目所屬“應交特種基金”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7)“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凈增加額”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增加固定資產凈值和建造固定資產而支出的資金累計數,包括收回長期投資增加的固定資產凈值(固定資產盤盈不包括在本項目數字之內)。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8)“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增加”項目,反映金融企業年度內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增加累計數。本項目應根據“遞延資產”及其他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項目外,其他各項目的減少數以“一”號表示。
4.本表“流動資金各項目的變動”中的各項目反映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增減情況,應根據“資產負債表”中各項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的年初數和期末數的差額直接填列。期末數大于年初數的為增加,在表上以正數填列;期末數小于年初數的為減少,在表上以“一”號填列。
5.為如實反映金融企業資金增減變動的產生原因,便于財務分析,對于不直接影響流動資金增減的某些項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項目予以全面反映;為如實反映金融企業流動資金來源、運用以及增減情況,金融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表中增加或減少必要的項目。
(四)利潤分配表編制說明(會金02表附表1)
1.本表反映金融企業利潤分配的情況和年末未分配利潤的結余情況。
2.本表“本年實際”欄,根據當年“本年利潤”及“利潤分配”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上年實際”欄根據上年“利潤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潤總額”項目應反映上年“利潤總額”項目加、減“上年利潤調整”項目后的數字,“應交所得稅”項目應反映上年“應交所得稅”項目加、減“上年所得稅調整”項目后的數字。如果上年度利潤分配表與本年度利潤分配表的項目名稱和內容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報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上年實際”欄內。
3.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包括:(1)“利潤總額”項目,反映企業全年實現的利潤,如為虧損,則以“一”號在本項目內填列。本項目的數字應與“損益表”上“利潤總額”項目的“本年累計數”一致。
(2)“應交所得稅”項目,反映企業本年利潤應交的所得稅。
(3)“應交特種基金”項目,反映企業應上交財政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反映企業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潤,如為未彌補的虧損,以“一”號在本項目內填列。本項目的數字應與上年利潤分配表“未分配利潤”項目的“本年實際”數一致。如因某種原因需要對上年利潤和利潤分配進行調整的,調整數應在本表“上年利潤調整”項目單獨反映,不調整本項目的數字,其中,調整增加利潤應交納的所得稅,還應在“上年所得稅調整”項目單獨反映;如為調減利潤沖抵的所得稅,用“一”號反映。
(5)“盈余公積補虧”項目,反映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的虧損。
(6)“提取盈余公積”項目,反映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
(7)“應付利潤”項目,反映企業應付給投資者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