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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財務制度(2)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第二章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一、存放款業務核算規定

    1.吸收存款是金融企業按規定吸收的單位和居民個人的各種資金。存款應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計算并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應按活期和定期分別設置會計科目核算,單位的存款與居民個人的儲蓄存款也應分別核算。

    吸收存款在會計報表中應按短期和長期進行反映。短期存款為1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長期存款為1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指各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開戶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調撥款項、提取及繳存現金、往來資金結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于中央銀行的款項和其他需要繳存的款項。存放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應分別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存放同業款項和同業存放款項是指金融企業之間由于日常資金往來而發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業和其他金融企業存放本企業的往來款項。存放同業款項和同業存放款項應分別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并按有關規定計算利息。

    銀行業日常用于公雜費等財務開支而在本行營業部門開戶的存款,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核算;非銀行金融企業存在銀行中的款項,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核算。

    聯行往來款項是指銀行系統日常簽發、受理的聯行往來劃撥款項。聯行之間往來應分清簽發“聯行往來借方憑證”及受理“聯行往來貸方憑證”與簽發“聯行往來貸方憑證”及受理“聯行往來借方憑證”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分清借貸方性質,業務發生時,記入“存放聯行款項”科目或“聯行存放款項”科目,期末這兩個帳戶按余額較小一方的金額對轉。

    3.資金拆借是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入、借出的資金頭寸。拆借業務反映金融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應單獨核算并在會計報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4.貸款是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貸款。

    貸款業務應按發放貸款的期限劃分為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的各種貸款;中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各種貸款。

    發放的貸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接受貸款單位無正當理由而不歸還的貸款為逾期貸款。逾期貸款可單獨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也可在有關貸款科目下進行明細核算。呆帳貸款經批準可從“貸款呆帳準備”科目沖銷。

    抵押貸款是申請貸款企業以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產作抵押品,向金融企業申請,由金融企業按抵押品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到期收不回來,金融企業可根據合同將抵押品依法處置。(1)將抵押品拍賣,拍賣所得價款大于抵押貸款及應收利息之和的數額,作利息收入入帳;拍賣所得價款小于抵押貸款本金的數額,沖減“貸款呆帳準備”。應收利息沖減壞帳準備。(2)將抵押品轉入帳內,按抵押貸款及應收利息之和作價入帳。

    5.商業性貸款與政策性貸款應分帳核算。本制度對政策性貸款業務的會計科目不作規定,金融企業可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委托,自行確定會計科目進行核算。會計期末編制會計報表時,政策性貸款業務與商業性貸款業務應分別填制會計報表。政策性貸款業務可不對外公告,但金融企業認為對本企業財務有重大影響的,并有必要對外說明的,可在財務狀況說明書中詳細說明。

    6.貸款呆帳準備是金融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帳準備。

    貸款呆帳準備應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呆帳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貸款呆帳損失,應沖銷呆帳準備。已沖銷的呆帳準備,以后又收回的,應沖回呆帳損失。全額提取的呆帳準備,增加貸款呆帳準備余額;差額提取的呆帳準備,年初呆帳準備帳面余額高于或低于應按貸款余額計算提取的呆帳準備的,應予調整,沖回多提的差額或補足少提的差額。

    貸款呆帳準備應單獨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貸款的減項單獨反映。

    抵押貸款和拆放資金、委托貸款不提取呆帳準備。

    7.利息收支是金融企業財務的重要內容,會計人員應根據規定的利率正確計算。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種。

    利率的換算和利息的計算方法如下:

    (1)利率的換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2)利息的計算方法如下:

    1)定期計息。存貸款用余額表或分戶帳以積數計算利息的帳戶,計算天數時,應“算頭不算尾”,即從存入、貸出的當日算起,至取出、歸還日的上一日止。如在結息日計算時,應包括結息日,其計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

    對聯行往來資金利息的計息期,按各行有關規定辦理。

    2)逐筆計息。存貸款滿年的按年計算,滿月的按月計算。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可全部化成天數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時期(年或月數)×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數的:本金×時期(天數)×日利率=利息

    (3)應收未收利息和應付未付利息均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逾期3年以上的貸款不再計算應收未收利息,但應加強管理,做帳外備查登記。

    (4)聯行之間帳戶轉移,原開戶行應結清利息,新開戶行從開戶日起計息。

    上貸下轉和錯帳沖正涉及到計息的,應根據其發生額、天數算出應加、應減積數,過入余額表(或帳頁積數欄)于計息日一并計算。

    二、投資業務核算規定

    1.短期投資是金融企業購入的各種能準備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的有價證券。應當按照取得時實際成本登記入帳,有市價的還應在資產負債表中有關項目內注明期末市價。取得的股票,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包括已宣告發放但未支取的股利,應作為其他應收款記帳,不包括在短期投資的實際成本內。本期宣告股票應分得股利、債券利息收入,以及轉讓股票、債券所取得的收入與帳面成本的差額,列入當期損益。

    金融企業應區分投資性證券和經營性證券。經批準可經營證券的金融企業不再設置“短期投資”科目;未經允許經營證券的金融企業不應設置證券業務類會計科目。

    2.長期投資是金融企業投出的在1年內不能變現的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資金,如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債券投資是金融企業認購財政、金融企業和其他企業等發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長期債券進行的投資。

    長期債券投資的溢價或折價應在投資期限內逐年攤銷。

    金融企業在購買債券時,是以長期投資為目的的,一般不出售;但金融企業對這部分債券準備出售時,應轉入短期投資科目。

    股票投資和其他投資是金融企業對外進行的長期投資。應根據實際發生的支出數,區別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并在財務狀況說明書中說明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

    金融企業對外投資占被投資企業全部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上或實際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3.投資風險準備是金融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長期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風險準備。

    投資風險準備應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風險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投資損失,應沖銷風險準備。已沖銷投資風險準備的投資損失,以后又收回的,應沖回“投資風險準備”。年末風險準備帳面余額高于或低于應按投資余額計算提取的風險準備,應予調整,沖回多提的差額或補足少提的差額。

    投資風險準備應單獨核算,并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投資的減項單獨反映。

    4.投資收益是指金融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潤、股利、利息等投資收入。

    投資收益應單獨進行核算。投資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金融企業,其投資收益應在營業利潤項目后單獨反映。以投資為主營業務的金融企業,其投資收益應在損益表中包括在營業收入項目內,并單列反映。

    三、信托業務核算規定

    1.信托存款業務應按短期、長期進行明細核算和反映。

    2.信托貸款是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貸款。

    信托貸款應按貸款期限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信托貸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應作為逾期貸款管理。逾期信托貸款應在“信托貸款”科目下進行明細核算。信托貸款呆帳經批準可從“貸款呆帳準備”科目沖銷。

    3.委托貸款是金融企業根據客戶的委托所發放的有條件的貸款。委托貸款利息收入不作為金融企業利息收入入帳,收到收入后暫作為其他應付款項。委托貸款未貸出之前,在“委托存款”帳戶核算,其應付的利息應作為利息支出入帳。委托貸款業務的收入為手續費收入。

    四、證券業務核算規定

    1.證券業務分為自營證券業務、代理證券業務和其他證券業務三種。

    自營證券業務是金融企業作為證券自營經紀人,為獲取證券買賣的利益而在證券市場上進行的證券買賣行為;代理證券業務是金融企業作為證券代理經紀人,受客戶委托,在證券市場上代客戶發行、兌付、買賣證券的行為;其他證券業務是金融企業經批準在國家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的除自營和代理業務以外的與證券業務有關的經濟行為。

    2.自營、代理和其他證券業務應根據會計事項分別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代理業務的有價證券,除代保管的證券外,一律納入帳內統一核算。代保管證券業務,金融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置表外科目核算。

    3.自營證券業務的核算自營證券業務可采用實際成本核算,也可采用證券票面面值核算。

    (1)實際成本核算。金融企業經營性證券的應收股利和應計債券利息,應分別情況進行核算。股票買價中含有已宣布發放的應收股利,應作為“其他應收款”記帳,從買入證券的入帳成本中剔除,即自營庫存證券(股票)的記帳價格為實際支付的價款減應收股利;帶息票的債券和每期支付利息的債券,其會計處理與上述股票的處理相同;到期一次支付本息的債券,應以債券的買賣差價作為收入處理。

    賣出證券的實際成本,采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公式如下:

    某種證券的加權平均單位成本=(期初結存實際成本+本期買進實際成本)/(期初結存票面價值+本期買進票面價值)

    本期賣出該種證券的實際成本=本期賣出證券票面價值總額×證券加權平均單位成本

    (2)票面價值核算。以購進證券的票面價值入帳,應同時設置“自營庫存證券-面值”和“自營庫存證券-差價”兩個會計科目,分別核算證券的票面價值和實際買入價與票面價值的差額部分。售出證券,除按證券票面價值結轉成本外,還要定期結轉證券的差價部分。計算公式如下:

    某種證券的差價率=(期初證券差價+本期買進證券的差價)/(期初證券的票面價值+本期買進證券的票面價值)

    本期賣出該種證券應分擔的差價=本期賣出證券票面價值×差價率

    上述兩種方法,金融企業任選一種。成本核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有變更應在財務狀況說明書中詳細說明,并分析其對會計核算結果的影響。

    抵押證券、貼現證券按規定轉入“自營庫存證券”科目時,其入帳價格以證券面值或轉帳當日的該種證券市場價格記帳。

    自營庫存證券的收入原則上按銷售價與成本價的差價入帳。

    4.代理證券業務的核算。

    代理證券業務按其種類分為代理發行證券業務、代理兌付證券業務、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代保管證券業務。

    代理證券業務除代保管證券外,均應納入表內科目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方和負債方應分別設置相應的會計科目進行反映。

    代發行證券是金融企業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發行有價證券的業務。根據金融企業與客戶確定的發售方式,分別按照不同的發售方式進行核算。

    其入帳依據為:一是證券入庫;二是發行期開始。不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在備查簿登記,不得記入帳內。

    (1)代銷方式。金融企業收到代客戶發售的有價證券,應在資產類和負債類科目中同時對應登記入帳,發行期結束后,沖銷應付款項并收取手續費收入;(2)余額包銷方式(也稱助銷方式)。其發行期內的會計處理與代銷方式相同。在發行期結束后尚未售出的證券,金融企業根據合同規定,將剩余的證券買進,記入“自營庫存證券”或“長期投資”科目;(3)全額包銷方式。金融企業以合同確定的價格承購證券,并以合同規定的發售價格或市場價格出售,發行期結束或會計期末,以承購價結轉證券發售成本,計算代發行證券的差價收入。

    代理兌付債券是金融企業接受客戶委托對其發行的債券到期進行兌付的證券業務。代兌付債券的手續費收入應嚴格按會計核算手續入帳。

    代理買賣證券是金融企業代理客戶進行的買賣業務應如實反映,代理買入證券和代理賣出證券應分別進行核算。代理買賣證券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為當期的收入。

    代保管證券是金融企業代理保管的有價證券,不論采用收費保管或免費代保管的方式,還是統一入庫保管或分別打包保管的方式,均不納入表內核算,金融企業可設置單式帳簿進行登記。

    5.其他證券業務的核算。

    (1)買入返售證券業務是金融企業根據與客戶的協議或合同規定,金融企業先買入客戶的證券,在協議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協議規定的賣出價賣給原客戶,以獲取買入價與賣出價的差價收入。

    賣出回購證券業務是金融企業根據與客戶的協議或合同規定,金融企業先向該客戶賣出證券,在協議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協議規定的買入價將證券從該客戶買回,金融企業以賣出價與買入價的價差支出,獲得資金的使用。

    買入返售證券的差價收入應作為其他營業收入處理;賣出回購證券的價差支出應列入當期費用,記入“其他營業支出”科目。

    買入返售證券與賣出回購證券均應單獨核算。

    (2)證券貼現是金融企業對客戶以不能上市的證券進行貼現,應根據證券市價和市場貼現利率予以貼現。貼現的證券應區別于其他證券業務的核算,并單獨反映,如金融企業對貼現的證券準備出售時,應從“貼現”科目中轉至“自營庫存證券”或“短期投資”等科目。

    (3)金融企業為客戶進行股票過戶等鑒證手續,所獲得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為營業收入,納入當期損益。

    五、租賃業務核算規定

    1.融資租賃業務是金融企業以融資的方式為其他企業購買設備,并將所購設備租給企業使用,收取租金以補償其購買設備的成本、融資利息、經營費用、稅款和一定利潤。

    金融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可按總額法進行核算,也可按凈額法進行核算。企業可任選一種,核算方法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改變。采用凈額法的企業,不應設置“未實現租賃收益”科目。

    2.經營性租賃業務。經營性租賃用的資產應區別于自用的固定資產,單獨進行核算。

    租賃用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修理費應比照自用的固定資產折舊、修理的會計方法處理。經營租賃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應單獨核算。但經營性租賃資產的修理費在營業費用科目中設置明細科目核算。

    3.租賃收入是指經營租賃業務而獲得的營業收入,包括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等;經營性租賃的租金收入;轉租賃業務的租金與租出的租金差額收入。

    租賃收入應單獨核算。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轉租賃等業務的租賃收益應進行明細核算。

    六、投資基金核算規定

    共同投資基金必須單獨建帳核算,必須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投資基金管理分為專營的投資基金管理和兼營的投資基金管理,其發行受益證券所獲得的投資基金,應作為所有者權益核算。

    七、手續費收支是金融企業辦理金融業務而發生的收支,應分別進行會計核算,凡是手續費收入都應納入帳內核算,堅持收支兩條線的核算原則。不得將手續費收入直接抵作支出,有特殊規定的也應先入帳,再分別按有關規定提取使用。

    八、有外匯業務的金融企業,可采用外匯分帳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匯統帳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匯分帳制的金融企業應設置“外匯買賣”或“外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帳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匯買賣”或“外幣兌換”科目?!巴鈪R買賣”或“外匯兌換”科目的帳簿格式應采用多欄式帳簿,同時記錄外幣金額、匯率和折合的人民幣金額。

    采用外匯統帳制核算的金融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帳,并登記外幣金額和折合率。所有外幣帳戶金額的增加減少,一律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記帳。會計期末,金融企業應將外幣帳戶的外幣余額按照期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帳戶的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各外幣帳戶的人民幣余額與原帳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作當期損益。

    外幣金額折合人民幣記帳時,可采用變動匯率,即按業務發生時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采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匯率,即按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國家牌價作為折合率。

    九、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應在表外科目核算。對業務上使用的重要憑證或尚未起用的有價證券,金融企業也應在設置表外科目進行登記,企業可視情況進行復式或單式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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