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成地稅發[1996]65號頒發日期:1996-06-24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城鎮土地使用稅自1988年開征以來,我市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市政建設得到長足發展。而我市現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稅額標準仍是1988年根據當時城市(包括市區和郊區)各地段土地級差和經濟繁榮程度確定的,這與現階段實際經濟發展水平不府,稅負不盡合理。具體體現在:
一、總體稅負偏低。目前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執行的等級稅額,城區雖劃分為七個等級,但最高一等5.00元/平方米的僅有春熙路東、南、西、北段;二、三等3.5元/平方米和2.00元/平方米的僅為府河內列舉的部分街道,大面積屬于0.60元/每平方米和0.40元/平方米等級范圍。同時,在低檔稅額范圍內又劃分內八鄉和外八鄉不同等級。郊區(市)縣等級稅額更低,大部分屬于0.30元/平方米和0.20元/平方米等級。為此,我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平均稅負僅為0.52元/平方米,低于全省平均稅負,同時也低于全國大中城市平均水平。
二、等級稅額與地級差不相適應。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規劃的調整變化,目前城鎮和地段的地級差有了較大幅度的變化,但現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等級稅額仍為1988年確定的等級稅額,使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等級稅額與地級的變化不相適應。
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有效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平衡稅負,合理負擔,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經研究,擬在我市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等級稅額。
現將有關問題請示如下:
一、調整原則。我市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仍按1989年《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規定的等級稅額幅度進行調整。即:大城市最高一級五元,最低一級五角;中等城市最高一級四元,最低一級四角;小城市最高一級三元,最低一級三角;縣城最高一級二元,最低一級二角;建制鎮、工礦區最高一級一元,最低一級二角。大、中、小城市的具體劃分標準按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二、調整依據。按照《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具體適用稅額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將本轄區征稅范圍內的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按照規定的稅額幅度確定,經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
郊區(市)縣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由郊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府授權市地稅局審批。
三、地稅等級稅額調整方法。地段等級稅額調整,參照現地籍等級差,結合本地經濟和城市規劃實際確定。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示。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