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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卷煙稅收管理的通知(試行)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云國稅消字[1996]8號
頒發日期:1996-06-08
地   區:云南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昆明、玉溪、曲靖、昭通、楚雄、紅河、大理、保山地、州、市國家稅務局,綏江、會澤縣國家稅務局,昆明市國家稅務局五華分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加強我省卷煙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及省局“九五”規劃意見的要求,為了加強重點稅源的管理,溝能信息,及時了解掌握我省卷煙生產經營及稅收情況,省局決定對我省重點稅源卷煙進一步加強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全機構,充實人員在有卷煙廠的昆明、玉溪、曲靖、昭通、楚雄、紅河、大理等七個地、州、市國家稅務局設置征收分局,分局長由地、州、市局副局長兼任,分局副局長為正科級。

    在有煙廠的保山、綏江、會澤、昆明市五華區等四個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分局)

    設置稅務駐廠辦事處,辦事處主任由縣、市、區(分局)副局長兼任,副主任為正股(所)級。征收分局(辦事處)的編制在各地總編制內調劑解決。征收分局(辦事處)負責卷煙企業的工業、商業的稅務管理。

    各地、州、市、縣局要切實加強對分局(辦事處)的領導。在選配人員時,要選配政治素質好,政策觀念強,稅收業務熟悉的同志充實征收分局(辦事處)工作。

    二、規范管理,加強聯系,溝通信息

    1、省、地、州、市、縣局都要把卷煙稅收管理列入稅收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對以下內容加強管理和聯系:

    (1)每年有關卷煙稅收計劃的制定、落實以及收入任務完成中的有關分析、檢查情況。

    (2)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以及省國稅局有關卷煙稅收政策的情況。

    (3)卷煙生產經營中需協調的重大問題。

    (4)涉及卷煙稅收政策與煙草部門有關政策的協調。

    (5)指導好煙廠所在地國稅局相關煙稅的工作。

    2、為了加強信息溝通,除對省局增值稅處、所得稅處、計會處規定的地(州、市)、縣局報送的有關報表資料不變外,省局消費稅管理處建立對各地征收分局(辦事處)的電子計算機遠程通訊信息網絡,各征收分局(辦事處)向省局消費稅管理處和地(州、市)、縣局報送以下納稅資料和有關情況: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點稅源信息上報制度的有關通知要求,每月和每季上報卷煙應稅消費品經濟指標(見省局消費稅管理處已下發的有關通知)。

    (2)每月根據卷煙企業財務活動經濟狀況,以及兩稅等收入上繳情況,上報卷煙企業工業、商業主要經濟指標(見附表)。

    (3)每季上報企業財務決算報表。

    (4)每年2月10日前,上報企業當年卷煙分產品品牌結構的生產計劃。平時對卷煙企業在落實生產計劃過程中,發生的銷售、財務和相關政策以及產品結構的變化,要及時書面上報。

    (5)省、地(州、市)、縣局根據工作要求,通知報送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以上報告資料,除有通知規定上報時間外,月報以次月20日前上報,季報次月25日前上報。

    三、目標考核管理為了保證卷煙稅收的管理得到落實,對各地、州、市、縣局成立的征收分局(辦事處)的信息管理,增列為各地、州、市、縣局以及省局直接對征收分局(辦事處)

    實行目標管理考核的內容,省局由消費稅管理處負責考核,有關管理考核辦法另行下文通知。

    四、其他為了保證本通知的及時貫徹落實,有以下幾點要求:

    1、各地、州、市、縣局接本通知后,應盡快在各煙廠設立征收分局(辦事處),選配適合的征收分局(辦事處)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于96年6月底前將本局負責卷煙稅收管理的領導以及配設征收分局(辦事處)人員的名單基本情況報省局人事處。

    2、各卷煙廠征收分局(辦事處)從96年三季度起運用電子計算機遠程通訊,向省局消費稅管理處報送有關卷煙信息資料。

    3、本通知從1996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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