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湘地稅發[1996]044號頒發日期:1996-06-25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996 年6月26 日,湘地稅發[1996 ]044 號發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我國糧食經營體制實行政策性和商業性經營分離的兩條線運行改革,原有對糧食系統征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已不適應目前實際。為加強國家對糧油市場的宏觀調控,促進糧食企業兩條線運行的順利進行,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糧食部門實行兩條線運行的通知》(湘政發[ 1995 ] 30 號)精神,現對糧食系統征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從事糧油政策性業務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從事政策性業務的單位包括:省、地州市、縣糧食局、農村糧站、糧庫、軍供站。
政策性業務范圍包括:國家定購糧;中央和省、地州市、縣儲備糧收購、進出口、儲存、批發、調運;城鎮居民基本口糧以及農村需救助人員口糧的供應;大中專學生口糧;軍糧、水庫移民、“兩勞”“兩所”人員口糧供應。
二、從事商業性經營的單位,其房產和土地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對城鎮糧店接受政策委托承擔政策性業務的,可按其所承擔政策性糧油銷售量占全部糧油銷售總量的比重,由所在地的地稅征收機關按年審核,減征其相應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計算公式為:
政策性糧油銷售量
減征稅額 = ───────── × 應納稅額
全部糧油銷售量
商業性經營是指政策性業務范圍以外的經營活動。商業性經營單位包括各級糧食局所屬商業性經營公司、分公司,糧油零售企業,加工企業、運輸企業以及其他多種經營企業。
三、對從事商業性經營的單位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減免。
四、本通知從 1996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過去有關糧食系統征免房產稅和上地使用稅的規定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