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撤銷及轉讓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所屬信托投資公司下設證券營業部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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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銀發[1996]227號
頒發日期:1996-06-22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四家銀行)與所屬信托投資公司脫鉤的方案已由我行批復執行?,F將四家銀行所屬信托投資公司下設證券營業部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營業部,一律予以撤銷:
(一)經營狀況差,經營虧損余額超過其實收營運資金總額;
(二)經營行為不規范,受過證券管理部門處罰;
(三)采用股份制、聯營等方式成立的,在經營過程中,采用承包、出租及轉讓方式的。
二、四家銀行所屬信托投資公司中已確定轉讓屬于銀行所持股份后予以保留的,其下屬證券營業部維持現狀,不能轉讓;公司已確定整體轉讓的,其下設的證券營業部隨其公司一并轉讓;四家銀行所屬信托投資公司已確定撤銷的,其下設證券營業部可以轉讓。
三、擬轉讓的證券營業部受讓方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
四、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收購證券營業部:
(一)證券公司已設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未超過證券公司實收資本金的60%,信托投資公司已設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未超過其公司實收資本金的30%。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收購后所有證券營業部的營運資金總額必須控制在上述兩個比例之內;
(二)經營行為規范,最近一年未受過證券管理部門的處罰;
(三)內部管理體制健全,其分支機構沒有聯營、合資、轉讓、出租等現象;
(四)經營效益好,連續兩年盈利;
(五)資信狀況良好,1996年3月31日證券回購業務的凈債務額未超過該公司的實收資本金。
五、已確定撤銷的四家銀行所屬信托投資公司必須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將擬轉讓的下設證券營業部轉讓完畢,逾期不能轉讓的一律撤銷。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中心要以1996年12月31日為限取消被撤銷的證券營業部的交易席位。撤銷的證券營業部根據條件可向當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申請改建為歸屬銀行的營業性分支機構,以減少損失。
六、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收購證券營業部,須經該公司注冊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準后,向被收購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提出收購申請,經批準后,由被收購證券營業部所在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備案一個月內總行未提出否定意見的,可正式轉讓。
全國性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收購證券營業部由被收購方所在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查,報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七、四家銀行所屬信托投資公司下設證券營業部的處理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手續:
(一)已確定撤銷的證券營業部,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申請辦理金融機構終止手續,繳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持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的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手續;擬改組為歸屬銀行的營業性分支機構的,要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申報,經批準后,向當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領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二)已確定轉讓的證券營業部,必須在經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準并向總行備案審查同意后,到當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辦理機構變更手續,更換《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換營業執照。
八、人民銀行各級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要嚴格審查、慎重決策,積極穩妥地做好四家銀行所屬信托投資公司下設證券營業部的撤銷和轉讓工作。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各證券交易中心要積極配合,對于確定撤銷的證券營業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各證券交易中心要退還席位費或會員費。
(一)所有確定撤銷的證券營業部,不得再接受任何新的客戶,開辦新的業務。在撤銷之前的一個月內,證券營業部的歸屬公司或歸屬銀行應在當地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統一組織下,在指定的報刊上向社會公告擬撤銷事宜,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規定,承接證券營業部所有債權債務和經濟合同、協議。
(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要組織轄區內的其他證券經營機構接受已撤銷證券營業部的股民,督促撤銷方和承接方做好股民的資金、股票帳戶以及相應的登記、開戶和保證金轉移等工作,并由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組織撤銷方和承接方在指定的報刊上進行股民轉移的公告,避免出現混亂,以確保股市平穩,保護投資人利益。
(三)所有撤銷的證券營業部,其歸屬銀行應及時通知有關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中心,對其所設交易席位予以撤銷或轉讓。凡席位撤銷的,證券交易所和各證券交易中心要退回席位費。
(四)各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要積極配合,做好證券營業部撤銷和轉讓的席位和資金、證券帳戶的撤銷和轉移工作。
(五)所有撤銷的證券營業部的業務轉交、承接工作要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分行要向轄區內證券交易中心傳達本通知精神。
九、其他金融機構下設證券營業部擬轉讓或撤銷的,比照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