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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糧食部門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文      號:川地稅發[1996]67號
頒發日期:1996-06-07
地   區:四川
行   業:農、林、牧、漁業
時效性:有效

    為支持和配合國家進一深化糧食體制改革,經研究,對糧食部門實行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經營兩條線運行后,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免,按以下規定執行:

    對糧食部門從事政策性業務機構的房產免征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從事商業性經營機構的房產按現行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性業務機構指:省、地(市、州)、縣(市、區)糧食局、農村糧管站、糧管所、糧庫、轉運站、軍供站;商業性經營機構指:糧油零售企業(單位)、加工企業、運輸企業等。

    以上規定從1996年1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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