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川地稅發[1996]67號頒發日期:1996-06-07
地 區:四川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為支持和配合國家進一深化糧食體制改革,經研究,對糧食部門實行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經營兩條線運行后,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免,按以下規定執行:
對糧食部門從事政策性業務機構的房產免征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從事商業性經營機構的房產按現行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性業務機構指:省、地(市、州)、縣(市、區)糧食局、農村糧管站、糧管所、糧庫、轉運站、軍供站;商業性經營機構指:糧油零售企業(單位)、加工企業、運輸企業等。
以上規定從1996年1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