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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外貿企業內銷貨物征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津國稅一[1996]24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天津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

    最近,市局與有關區國稅局針對外貿企業內銷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進行了調查,發現部分外貿企業將其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相比計算應納稅額,形成長期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企業無應納稅金。對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要求,對外貿企業內銷貨物征稅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外貿企業(含工貿公司)必須單獨設立內銷庫存帳和出口庫存帳,分別核算內、外銷貨物的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根據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計算當期應納的增值稅額。

    二、外貿企業購進的貨物,如當時能確定是用于內銷的,一律記入內銷庫存帳,憑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抵扣。

    三、外貿企業購進的貨物,如當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或內銷的,一律記入出口庫存帳,內銷時必須從出口庫存帳轉入內銷庫存帳,主管國稅局應憑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抵扣。

    如外貿企業己將該批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與退稅機關,應由企業根據出口轉內銷貨物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原始發票聯,填寫“外貿企業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表附后),報市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對購進貨物原發票抵扣聯的有關內容進行審核,并在原發票抵扣聯復印件上蓋章 .企業將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蓋章 后的發票抵扣聯復印件,隨同“外貿企業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一并報主管國稅局,對其內銷貨物進項稅額的計算進行審核后,據以辦理抵扣內銷貨物進項稅額。

    “外貿企業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主管國稅局,一份由主管國稅局轉變市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留存,一份退還企業。

    外貿企業應進一步健全內銷貨物各項管理制度,對發生出口轉內銷的,認真準確地提供內銷貨物原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內容,做好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申報工作。對凡不如實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一經查出,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四、外貿企業凡不單獨設置內銷庫存帳,不能單獨核算內銷貨物進項稅額的,一律按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全額征稅,不得抵扣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

    五、外貿企業應對今年上半年及1994、1995年度內銷貨物納稅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對未按上述辦法計算內銷貨物項稅額的,應于1996年10月底以前分別補報1994、1995年度和1996年上半年納稅申報表,按規定計算納稅。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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