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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的問題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文      號:新國稅流字[1996]38號
頒發日期:1996-06-01
地   區:新疆
行   業:住宿和餐飲業
時效性:有效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發[1996]261號稱: “關于納稅人經營燒鹵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轉稅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 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 例》的規定,飲食業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銷售貨物則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因此,對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經營燒鹵熟制食品的行為、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當征收營業稅;而對專門生產或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場等單位銷售燒鹵制食品,應當征收增值稅?!爆F摘轉給你們,請轉屬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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