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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業部關于印發《電力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審計試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電審計(1996)446號
頒發日期:1996-07-15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部直屬各單位,有關歸口管理單位:

    為加強電力企業內部管理,強化內部控制機制,現將《電力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審計試行辦法》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電力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審計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電力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和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部控制制度審計是企業為有效地實施對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控制,保證企業資產的完整和會計資料的真實,保證企業經營方針的貫徹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等所進行的檢查、測試和評價。

    第三條  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有關企業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是進行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依據。

    第四條  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查評價,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由本單位審計部門按照《電力工業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內部控制制度是指與經營管理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內部責任控制制度;內部牽制制度;內部行政控制制度;內部程序控制制度;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財產管理制度和憑單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

    第六條  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全面完善有效;部門或個人有否不按程序或越權行使權力;部門與部門之間有否橫向制約程序;制度與制度之間是否銜接相通;各職能部門是否嚴格執行規定的內部控制制度;各種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結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第七條  審計要點:

    (一)各部門、各環節、各層次,是否建立工作崗位責任制;

    (二)涉及經濟業務的處理,是否堅持審批制度(即一項經濟業務必須經過授權、主辦、核準、執行、記錄五個步驟);

    (三)履行行政職能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有否生產管理等規章制度、業務經營手續制度、以及管理程序(即企業的決策程序、會計核算程序等);

    (五)是否建立保證會計資料的正確性和可靠性的制度;

    (六)是否建立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的制度;

    (七)經濟業務憑證單據是否實行專人管理,并建立領用、保管和銷毀等制度;

    (八)是否建立內審制度并對經濟業務活動和職能部門運行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八條  審計工作程序依照《電力工業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第五章各條款進行。具體審計程序分為三個階段:(1)詢問調查。(2)符合性測試。(3)評價。

    第九條  審計部門負責把鑒定的控制缺陷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環節報告給各級有關管理部門,并監督其實施糾正。

    第十條  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進行審計。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電力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說明: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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