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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津國稅征[1996]40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天津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分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涉外稽征分局:

    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自今年1月1日開通以來,各單位按照《關于印發〈天津市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津國稅征[1 996]12號)的要求認真貫徹執行,保證了系統的順利推行。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單位和企業的認證、代開票、報稅工作還沒有完全正常的運作起來。為了進一步加強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證工作是加強專用發票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津國稅征[1 996]12號文件,于每月25日前上報百萬元以上專用發票的抵扣情況,對于所有企業收到的百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應經由稅務機關認證系統進行認證,對未經認證的、不能認證的和認證不合格的百萬元以上專用發票抵扣聯一律不得作為抵扣憑證。

    二、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開具專用發票只能開具百萬元以上的發票,對于百萬元以下的發票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須按照《關于印發〈天津市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試行)〉的通知》(津國稅征[1996]24號)的規定執行。

    三、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不論當月是否發生開票業務,都應當持申報期所屬月份已抄稅的IC卡到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部門報驗。當月發生開票業務的企業還應將本月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存根聯匯總清單及防偽稅控系統數據備份軟盤報送到主管稅務機關。

    四、各單位必須按規定于每月20日前匯集防偽稅控系統企業報送的數據備份軟盤及稅務機關專用發票匯總表,報送市局信息中心。

    五、為了使防偽稅控系統在下半年更順利進行,請各單位統計所轄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1-6月份開具的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所有企業收到的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以及1-6月份稅務機關代開的百萬元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和認證情況,并于8月15日前報市局征管處。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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