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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新國稅進字[1996]16號
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新疆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做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按《通知》要求,抓緊落實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工作,凡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的人員、設備、辦公場所尚未到位的地區,必須在接通知后一周內落實到位。

    二、各地必須根據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要求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并建立出口退稅企業管戶庫。

    三、凡我區外貿、工貿企業申請辦理1996年1月1日后報關出口貨物和委托代理出口貨物退稅的,必須實行計算機管理,對于采用人工審核已辦理了退稅的地區,須將已退稅資料重新補錄進計算機,依計算機審核結果,多退少補。

    四、工業自營企業出口的貨物和工業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目前暫不實行計算機管理。

    五、1996年4月1日后購進的出口貨物,依《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或《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分割單》填列《出口貨物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其填列方法是,若一票僅一種商品,即在稅票號后追加01;若一票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商品,需在稅票號后追的01,02等,依次類推。

    六、鑒于全國稅務系統計算機廣域網已與區局聯通,但我區部分地區X.25廣域網主干線仍末聯通的實際情況,區局決定:對已聯通X.25廣域網的地區,其出口退稅的有關信息在隔月5號前放入區局網絡服務器中;對末聯通X.25廣域網的地區,其出口退稅的有關信息暫由區局進出口分局在隔月5號前寄送軟盤;96年1至5月的有關數據,區局將于7月20日后將軟盤寄出,請各地注意查收。

    七、各地退稅機關對其開據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應及時錄入微機,并在次月5日前以軟盤方式報送區局,以便我局按時匯總上報總局。

    八、《通知》中附件2至附件6各表,由各地自行印制,區局將不再下發。

    九、今年是我區推行出口退稅子化管理的第一年,各地負責出口退稅的領導要以高度重視,保證出口退稅電算化工作的順利開展。對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望及時反饋區局,以便統一研究解決。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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