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國稅發[1996]136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在廣泛征求各地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內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貫徹落實,并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我局。
[章名]增值稅專用發票內部管理辦法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計劃管理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版式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版式、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確定,并將專用發票票樣及時下發各地。
(二)專用發票印制計劃的制定
1.專用發票的印制,由國家稅務總局實行統一計劃管理。
2.專用發票的印制計劃應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專用發票的印制計劃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計劃上報后一般不再調整。
(1)縣級國稅局應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將下一年度上半年的專用發票印制計劃報送地市級國稅局;應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將下半年的專用發票印制計劃報送地市級國稅局。
(2)地市級國稅局應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將所屬縣級國稅機關下一年度上半年專用發票印制計劃審定匯總,報送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國稅局;應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將所屬縣級國稅局下半年的專用發票印制計劃審定匯總,報送省級國稅局。
(3)省級國稅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將所屬地市級國稅局下一年度上半年專用發票印制計劃審定匯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應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將所屬地市級國稅局下半年的專用發票的印制計劃審定匯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4)國家稅務總局將各省級國稅局上報的專用發票印制計劃進行審定匯總,送交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安排印制,并下發各省級國稅局。
二、專用發票的倉儲管理
(一)專用發票入庫前的驗收
1.省級國稅局對專用發票入庫前的驗收對運抵的專用發票,在入庫前應按以下要求進行驗收:
(1)以造幣總公司提供的專用發票發運單進行驗收。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專用發票印制計劃對運抵的專用發票種類和數量進行核對。
(3)檢查專用發票的包裝質量。
(4)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驗收入庫單》(附件一)。
2.地市級國稅局對專用發票入庫前的驗收對運抵的專用發票,在入庫前應按以下要求進行驗收:
(1)依據造幣總公司提供的專用發票裝箱明細表進行驗收。
(2)核對專用發票的種類和數量是否與核準的計劃相符。
(3)抽查專用發票的印制質量。
(4)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驗收入庫單》。
3.縣級國稅局對專用發票入庫前的驗收對運抵的專用發票,在入庫前應按以下要求進行驗收:
(1)采取隨機檢驗的方式,抽檢數量一般在所運專用發票總量的5%-10%左右,如發現有嚴重問題,可擴大抽查面。
(2)核對專用發票的各種版式和數量是否與核準的計劃相符。
(3)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驗收入庫單。
4.各級國稅局在專用發票驗收時,必須由兩人以上負責,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
5.在專用發票的驗收過程中,如發現有質量問題,應將有質量問題的發票統一集中收繳、封存,由省級國稅局報國家稅務總局,并按有關法規處理。
6.各級國稅局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驗收入庫單》時,須字跡清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
7.各級國稅局要建立專用發票收、發、存臺帳。
(二)專用發票的調撥
1.上級國稅局向下級國稅局調撥專用發票時,應及時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調撥單》(附件二),同時收取專用發票款。
2.各級國稅局在專用發票調撥后,登記專用發票收、發、存臺帳。
(三)專用發票的盤存
1.各級國稅局對所屬庫存的專用發票必須建立定期盤存制度。
2.上級國稅局應對下級國稅局的專用發票盤存情況組織不定期的檢查。
3.省級和地市級國稅局每季度末應進行一次盤存,同時每次盤存都應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盤庫報告表》(附件三)。縣級國稅局每個月應進行一次盤存,同時每次盤存必須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盤庫報告表》。
4.根據工作需要,各級國稅局應不定期進行盤存。
(四)專用發票的銷毀1.專用發票銷毀的范圍
(1)屬于有印制質量問題專用發票的銷毀
①專用發票印制質量問題的確認。省以下各級國稅局發現專用發票有印制質量問題后,應將有質量問題的專用發票封存,并逐級上報到省級國稅局。
②省級國稅局與所承印專用發票的企業聯系,由印制企業負責進一步認證。
③經雙方共同認證確有印制質量問題的專用發票,應在雙方共同監督下,由省級國稅機關指定的企業負責銷毀,并由印制企業報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備案。
④如雙方有不同意見,由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共同協商后,另行處理。
(2)屬于國稅機關換版、改版以及超過國稅機關法規的使用期限,應予作廢的專用發票的銷毀。
①對換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廢的舊版專用發票進行銷毀。
②對不符合使用大面額版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已領購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進行銷毀。
③對改版后,凡不符合改版要求的專用發票進行銷毀。
④對超過國稅局法規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進行銷毀。
2.專用發票銷毀的方法
(1)對上述專用發票銷毀范圍中,凡屬于未使用的整本專用發票,由省級國稅局統一組織進行銷毀。
(2)對整本發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銷。即在“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處,按“V”形剪角。
3.專用發票銷毀的要求:
(1)各級國稅局要建立健全銷毀專用發票的制度,要有專人負責,嚴防在發票銷毀過程中,發生被盜或丟失的事件。
(2)在專用發票銷毀過程中,必須對銷毀的專用發票實行雙人管理制、經手責任制,做到數字準確無誤、責任清楚。在待銷毀的專用發票運輸過程中,要有專人押運,確保安全。
(3)專用發票銷毀工作結束后,省級國稅局要及時將銷毀的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五)專用發票的存儲安全管理1.必須建立專門存儲專用發票的庫房,庫房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庫房設在國稅局或發售網點的建筑群體內,不得與其他單位、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相連。庫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溝等公用設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無法避開的,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2)庫房出入口安裝防盜安全門,窗戶安裝金屬防護裝置。
(3)庫房內配備防潮、滅火裝置,安裝防爆燈,配備應急照明燈。
(4)庫房安裝防盜自動報警裝置。守庫室設置接受報警并與外界聯絡的通訊設備。
2.專用發票發售網點營業室的安全保管措施,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營業室出入口安裝防盜安全門,窗戶安裝金屬防護裝置。
(2)發售工作區與其他工作區隔離。
(3)營業操作室與領購者之間設置必要的堅固隔離防護設施。
(4)營業室安裝緊急報警裝置,有條件的可與所在地公安機關實行報警聯網。
(5)設置存儲專用發票的保險柜。
(6)配置專用發票防偽鑒別器。
3.各級國稅局應根據專用發票安全保衛工作的需要設立保衛機構,配置專職保衛人員,將安全保管工作納入職工的崗位責任制。專用發票倉庫的管理及保安工作,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配備專職的守庫人員,實行雙人24小時值班制度。
(2)嚴格控制非庫管人員進入庫房,非庫管人員一般不得進入庫房,如因工作需要臨時進入庫房的,應經領導審批并嚴格執行登記制度。
(3)遇節、假日,倉庫管理人員應對倉庫存儲情況進行清點檢查。
三、專用發票的運輸管理
(一)專用發票的運輸
1.國家稅務總局委托造幣總公司每年向各省按季運送專用發票。
2.各省級國稅局接到專用發票后,可根據基層國稅局的需要,自行組織專用發票的運送工作。
(二)專用發票的運輸安全管理各級國稅局運輸專用發票必須配置運送專用發票的專用車輛;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及必要的通訊工具。遠途運送大宗專用發票,應與當地公安、武警部門取得聯系,采取相應的保衛措施,以確保專用發票的運輸安全。
四、專用發票的發售管理
(一)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注銷專用發票情況的帳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見附件四)。
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制。
3.領購簿的核發。
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附件五)。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①審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審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審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審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并依次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購票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后,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
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
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法規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二)專用發票的發售專用發票的發售工作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發售,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準可委托下屬稅務所發售。稅務機關不得將發售工作委托給企、事業單位,更不得雇用臨時人員承辦發售管理業務。
發售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并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國稅局審核無誤后,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稅人是否按法規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稅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審核購票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帳》(附件六)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審核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附件七)。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并按法規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3.監督納稅人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國稅局發售專用發票時(電腦版專用發票除外),必須監督納稅人在專用發票一至四聯(即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的有關欄目中加蓋刻有銷貨單位名稱、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帳號的“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經檢驗無誤后方可將專用發票交付納稅人使用。
4.根據專用發票發售情況逐筆登記《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帳》、《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日記帳》(附件八)和納稅人領購簿,按日匯總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分類帳》(附件九)。
(三)專用發票的注銷注銷專用發票,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應登記《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帳》和領購簿。
1.在納稅人領購專用發票前,國稅局應按法規檢查納稅人已使用的專用發票,經檢查無誤后予以注銷。
2.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應對按照法規收繳納稅人庫存未用的專用發票予以注銷。
3.對于納稅人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在按照法規給予納稅人處罰后,專用發票發售部門予以注銷。
(四)專用發票收發存情況統計
1.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應建立健全專用發票管理帳簿,做好專用發票收發存情況的核算工作。按期編制收發存情況統計表。
2.《增值稅專用發票收發存報表》(附件十)應逐級報送到國家稅務總局。
(1)縣級國稅局應于季度和年度終了后10日內將專用發票收發存報表報送地市級國稅局。
(2)地市級國稅局應于季度和年度終了后20日內將專用發票收發存報表報送省級國稅局。
(3)省級國稅局應于季度和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專用發票收發存報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3.專用發票收發存報表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五、專用發票的票款管理
(一)專用發票的結算價格專用發票的結算價格由國家計委統一確定。各級國稅局按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中央管理的稅務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11號)的法規,加收一定比例的專用發票管理費,經同級物價部門核準后執行。
(二)專用發票的票款結算管理
1.專用發票票款結算的方法和時間專用發票的票款結算采用簽訂結算協議的方法,即:每年各省級國稅局與造幣總公司簽訂一次專用發票票款結算協議。
專用發票的票款按季度進行結算,即于每季度開始15日內按季度計劃票款總價30%的價款預付給造幣總公司,待每季度票到后10日內通過銀行將其余70%票款劃給造幣總公司。
省級以下國稅局專用發票票款結算的方法和時間,由省級國稅機關確定。
2.專用發票的票款管理專用發票的票款由省級國稅局統一管理,省、地、縣級國稅局實行分級核算的原則。
各級國稅局必須嚴格按照財務制度法規配備會計和出納人員專門管理。必須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會計核算帳簿要完整,會計核算手續要齊全,專用發票票款要設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專用發票管理費的使用管理各級國稅局收取的專用發票管理費可用于以下幾方面開支:
(1)專用發票庫房建設、維修及倉儲設施條件的改善;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所需必要的交通及通訊工具的購置;
(3)運送專用發票所需零星費用及專用發票管理人員的崗位補貼等。
專用發票管理費用的支出,要嚴格審批制度,各級國稅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加強檢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