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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湖南省建設委員會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稅收征管,土地增值稅
文      號:湘地稅函[1996]142號
頒發日期:1996-06-30
地   區:湖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建委: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土地增值稅完稅(免稅)證明單,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式樣,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并按下列規定辦理完稅(免稅)證明手續。

    (一)完稅證明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簽發;免稅證明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簽具審核意見后,按照《湖南省土地增值稅操作規程》規定的管理權限,分別報縣(市)、地州市、省地方稅務局審核簽發。

    (二)完稅證明單必須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人簽發并加蓋征收機關公章;免稅證明單必須加蓋土地增值稅審核專用章方能有效。

    二、對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應繳的土地增值稅,可以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代征。代征單位只負責按地方稅務機關下達的稅務結算書確定應繳稅款的入庫工作,不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審定、結算和檢查。地方稅務部門可按代征稅款的3%以內支付代征手續費。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應建立完稅(免稅)分戶臺帳,以便核對和檢查。

    三、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稅的納稅人,可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辦理有關轉讓房地產的評估業務。評估機構必須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資格和未報省地稅局備案的評估機構受理的有關轉讓房地產評估業務,其評估結果在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時不予確認。

    四、按照轉讓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稅的納稅人,應按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讓房地產按照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湘地稅發[1995]38號)規定的程序,辦理申請評估事項、評估價格的確認和納稅申報等手續。

    五、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的征收辦法,同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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