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云國稅外字[1996]42號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3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結合省局云國稅外字[1996]28號文件一并貫徹執行:
一、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準試點的合資外貿企業和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經云南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批準收購貨物出口的,其出口貨物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由各地、州、市涉外國稅分局報省局審批后予以免征。
二、對銷售給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批準試點的合資外貿企業和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外)用于出口的貨物,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一律不得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
三、當年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視同征稅稅款=當年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四、我省的外貿企業承接來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資企業加工后復出口由外貿企業向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申請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各涉外國稅分局憑“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免征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貨物所取得工繳費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