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皖地稅政一字[1996]286號
頒發日期:1996-06-16
地   區:安徽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防止稅款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制訂了《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做好宣傳、貫徹執行工作。

    附: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強資源稅的征收管理,保障應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收購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它收購單位為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按規定發給代扣代繳證書??劾U義務人憑代扣代繳證書代扣代繳應納資源稅。

    第三條 扣繳義務人收購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出售的礦產品,凡銷售方在結算貨款時不能提供開采、生產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安徽省礦產品資源稅已稅證明單》或銷售數量超過所提供證明單注明數量的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應納資源稅。

    第四條 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出售礦產品,凡在結算貨款時能夠提供開采、生產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安徽省礦產品資源稅已稅證明單》且銷售數量等于所提供證明單注明數量的部分,屬于已稅礦產品,扣繳義務人不再代扣代繳應納資源稅,但扣繳義務人應對其提供的證明單進行審核,并收取作為記帳憑證附件存檔備查。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適用的稅額如下: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六條 代扣代繳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收購數量×單位稅額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資源稅時,應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繳稅款憑證》。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時,要如實完整地填寫《資源稅代扣代繳稅款登記簿》(表樣附后)。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劾U義務人外出收購應稅礦產品而未按規定在收購地繳納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回所在地應予補繳。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在稅務機關確定的解繳稅款期限內報解代扣資源稅。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資源稅造成稅款流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追繳,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提取并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手續費。

    第十三條 《安徽省礦產品資源稅已稅證明單》(表樣附后)一式叁聯:第一聯,留存聯,由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證明聯,礦產品外銷時,由納稅人交購貨方作為已稅證明;第三聯,備查聯,由銷售者自留?!栋不帐〉V產品資源稅已稅證明單》由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印制。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資源稅法規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