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內蒙古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996年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四)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礦區。
第三條 在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稐l例》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的除外。土地使用權尚未確定的,由實際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一)大城市為人民幣1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為人民幣0.80元至4元;
(三)小城市為人民幣0.60元至3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人民幣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市政建設、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規定相應的稅額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五條 對《條例》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名單,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名單予以免稅。
第六條 改造利用廢棄土地的,持土地管理部門證明,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兩次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原則上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自治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投產、經營的,其土地使用稅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直屬征管機構負責征收。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后,再予以調整。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內政發[1988]177號)同時廢止。
199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