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內蒙古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自治區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內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實施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部分稅目稅額表》繳納資源稅:
(一)砂石、芒硝、麥飯石、葉臘石、珍珠巖、磚瓦粘土、頁巖、硅藻土、浮石、白堊、工業用石榴石;
(二)銀鉛礦、銅錫礦、銀礦。
第三條 開采其他礦產資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繳納資源稅。
開采鐵礦石、巖金礦、砂金礦、鉛鋅礦、銅礦、錫礦、鉬礦、鎢礦、石棉礦的單位和個人,《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納稅人名稱的,按照本實施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部分稅目稅額表》繳納資源稅。
第四條 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五條 本實施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資源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內政發[1994]93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部分稅目稅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