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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實施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內蒙古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自治區人民政府1996年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內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實施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部分稅目稅額表》繳納資源稅:

    (一)砂石、芒硝、麥飯石、葉臘石、珍珠巖、磚瓦粘土、頁巖、硅藻土、浮石、白堊、工業用石榴石;

    (二)銀鉛礦、銅錫礦、銀礦。

    第三條 開采其他礦產資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繳納資源稅。

    開采鐵礦石、巖金礦、砂金礦、鉛鋅礦、銅礦、錫礦、鉬礦、鎢礦、石棉礦的單位和個人,《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納稅人名稱的,按照本實施辦法所附《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部分稅目稅額表》繳納資源稅。

    第四條 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五條 本實施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資源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內政發[1994]93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資源稅部分稅目稅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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