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成地稅發[1996]132號頒發日期:1996-05-31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房產稅征收管理,防止稅款流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F將房產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柜臺,攤位出租征稅問題房屋產權人利用房屋所設柜臺攤位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向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場地,實屬房屋分割出租,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
二、關于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出租房屋寫字間征稅問題凡賓館、招待所利用房屋向單位和個人提供生產經營或辦公等用房的,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
三、關于以房產投資取得收入征稅問題對以房產投資產權未發生轉移取得固定收入的應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四、關于融資租賃房屋征稅問題凡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企業或單位,所進行融資租房屋,其所得的收入均應按房屋租賃收入征收房產稅。
五、關于資產評估新增房產價值征稅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對于資產評估后新增房產價值,應以評估價入帳后的原值計征房產稅。
過去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均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