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京國稅一[1996]368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北京行 業:建筑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銷售并連續安裝鋁合金門窗等業務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6]447號)轉發給你們。對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為銷售自產貨物或為自營貨物而提供的非應稅勞務,不論其是否分別核算,均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稅。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銷售并連續安裝鋁合金門窗等業務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447號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接你省西安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生產銷售并連續安裝鋁型材門窗、玻璃幕墻等業務收入應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市國稅發[1996]119號),現批復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睋耍覀円庖?,西安市所屬的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其銷售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的同時負責安裝的,屬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稅。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