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桂地稅函發[1996]191號頒發日期:1996-07-17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欽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產稅有關稅政問題的請示》(欽地稅發[1996]76號)收悉。關于評估后的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財政部《關于印發<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1992]財會字第67號)規定:企業按規定對財產價值進行重估產生的增值,借記“原材料”、“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根據此規定,企業房產重估產生的增值,應在記“增固定資產”同時,也記“增房產原值”,而且企業房產評估入帳后,其折舊是按評估值計提的。因此,對企業評估后的非出租房產,應按其評估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征收房產稅。
二、企業資產評估后,經有權確認機關確認,不論企業是否調整帳目,均按評估后的價值計征房產稅;未經有權確認機關確認的,暫不按評估值計征。待確認后,再按評估值計征房產稅。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