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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欽州市地方稅務局房產稅稅政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桂地稅函發[1996]191號
頒發日期:1996-07-17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欽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產稅有關稅政問題的請示》(欽地稅發[1996]76號)收悉。關于評估后的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財政部《關于印發<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1992]財會字第67號)規定:企業按規定對財產價值進行重估產生的增值,借記“原材料”、“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根據此規定,企業房產重估產生的增值,應在記“增固定資產”同時,也記“增房產原值”,而且企業房產評估入帳后,其折舊是按評估值計提的。因此,對企業評估后的非出租房產,應按其評估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征收房產稅。

    二、企業資產評估后,經有權確認機關確認,不論企業是否調整帳目,均按評估后的價值計征房產稅;未經有權確認機關確認的,暫不按評估值計征。待確認后,再按評估值計征房產稅。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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