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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財政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地方法規
文      號:京財建[1996]1188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市屬各局、總公司(公司)、各區縣計委、各區縣財政局:

    為加強我市基本建設撥款和財務管理,規范資金撥付程序,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財政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根據預算法及財政部“關于財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代行的財政職能的通知”〔(94)財辦字24號〕和“關于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財基字〔1996〕145號)精神,為了加強我市基本建設撥款管理,使有限的基本建設資金發揮更大的投資效果,充分發揮財政在基本建設領域分配資金和監督資金使用的職能作用,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開設基本建設撥款專戶?;窘ㄔO撥款專戶資金來源主要有:地方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預算內基本建設“撥改貸”回收資金、財政用于基本建設的專項資金、中央各部委補助地方專項資金、國有土地收入、基礎設施費等。

    二、市財政按照基本建設計劃及國家有關規定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支出指標,根據預算支出指標,及時將基本建設資金轉入基本建設撥款專戶,向各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撥付資金;年終,財政部門的基建撥款專戶要與基建支出預算對帳,按規定列報決算。

    三、撥款依據。各部門在申請基本建設撥款時,需向財政部門報年度基本建設財務計劃和年度基本建設用款計劃,另外根據不同情況還要提供下列資料,作為撥款的依據:

    (一)新建項目:

    1.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準文件;

    2.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設計概算的批準文件;

    3.施工圖及施工圖預算。

    (二)續建項目:

    工程進度計劃和在建工程的財務情況報告等。

    四、撥款程序?;窘ㄔO撥款程序要符合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具體程序是:市財政根據年度基本建設計劃。財政預算安排,對各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支出指標,各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接到市財政下達的預算支出指標通知后,提供上述有關資料,市財政根據財政收入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和財務情況進行撥款。市財政將資金撥入項目主管部門的基建撥款專戶,并通知主管部門。

    五、對前期費和其他費用的撥款。工程前期費、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等費用,建設單位要在批準的概算內和基本建設計劃范圍內,編制費用明細計劃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據此向財政部門申請撥款。編制的費用明細計劃包括:可行性研究費用的內容(列明工作范圍、進度安排和用款計劃),建設單位管理費的主要內容、土地使用及遷移補償費的內容、進度和用款計劃等。財政部門在下達的預算指標內,根據進度安排撥款。

    六、對建筑安裝工程的撥款。每月建設單位要根據施工企業提出的已完工程月報表連同工程款結算帳單、工程進度情況報其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后送財政部門,辦理已完工程撥款。撥付的工程款,要與工程進度相適應。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做好建安工程的前期準備工作。應根據有關規定簽訂工程合同,工程合同要訂明工程項目名稱、工程造價、工程質量要求、開竣工日期以及備料款額度和工程款結算方式等,明確雙方的經濟責任。主管部門應將建設單位報送經有權機關審核后的工程合同付本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據此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履行工程合同。

    七、對設備和材料的撥款。建設單位訂購設備和材料,要按照批準的基本建設計劃、設計所附主要設備、材料清單和概算、施工圖預算,簽訂訂貨合同,列明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時間等,并經訂貨單位財務部門簽章同意。主管部門要將建設單位報送的年度設備投資明細計劃和訂貨合同付本送交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據此撥款。

    八、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單位要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嚴格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制度,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及財務情況報告,對不按規定編報財務報表的部門和單位,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九、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要求,建立嚴格的核算制度,切實做到設計有概算,施工有預算,成本有核算,竣工有決算,厲行節約,精打細算,保證在批準的概算以內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財政部門要參與財政撥款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審查竣工財務決算,考核投資效果。工程全部或部分竣工,建設單位要及時編制竣工決算,辦理竣工驗收,及時交付生產使用。凡已按設計要求建成,不及時辦理驗收手續的,其一切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全部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的債權債務、庫存物資等,必須及時處理,對工程結余資金、基建收入等應交財政的各項資金,要按規定及時上交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和財務撥款使用情況,對擠占、挪用基建撥款等違反財經紀律現象,要查明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本規定從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實行,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財政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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