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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上海汽車工業湖南銷售公司使用商品車移庫單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湘地稅函[1996]149號
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湖南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1996年8月23日,湘地稅函[1996]149 號復湖南省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抄送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上海汽車工業湖南銷售公司使用商品車移庫單征收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湘地稽[1996 ]005 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上海汽車工業湖南銷售公司與上海汽車工業銷售總公司進行汽車購銷業務時使用“商品車移庫單”,作為雙方建立供需關系、并據以辦理收貨和結算貨款的業務憑證,雖不是正式合同,但具有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根據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 1990 ] 944 號和國家稅務局國稅發[ 1991 ] 155 號文件規定,應由上海汽車工業湖南銷售公司在接到“商品車移庫單”時,按其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計征印花稅。

    今后,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各類要貨成交單據,以及經銷和調撥商品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是明確雙方供需關系,并以此辦理收貨和結算貨款的,均屬于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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