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稅務文書文 號:川國稅發[1996]232號頒發日期:1996-05-31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不含成都、重慶市):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7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凡自1996年1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其出口退稅實行計算機管理。
二、各地必須根據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軟件的要求,對目前所轄有進出口權的出口企業重新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并將相關內容輸入計算機,作為退稅審核的基礎數據和管戶庫資料。出口企業必須使用唯一的經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海關代碼,并提供海關注冊登記證(復印件)報當地主管出口退稅部門備案。各地如增加出口企業或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內容尤其是海關代碼、納稅人登記號發生變更,應在變化后的一周內將情況上報省局,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將出口企業名稱、海關代碼、納稅人登記號上報省局。
三、出口企業的退稅計算方法一律采用移動加權平均法;退稅單證錄入計算機的方式采取由主管出口退稅部門集中錄入方式,且必須執行兩次錄入。
四、各地外CE)貿公司的出口業務若分部門進行財務核算的,必須設定部門代碼且按此進行退稅申報,同時將部門代碼報當地主管出口退稅部門備案。
五、出口企業對其出口貨物需追加商品擴展碼或自定計量單位的,應報經當地主管出口退稅部門審核備案,由主管出口退稅部門將商品擴展碼或自定計量單位輸入計算機,并在本年度內不能更改。
六、出口企業退稅申報按月進行,當月申報上月累計未退稅單證,且每月只申報一次。退稅申報應先由主管出口退稅部門初審退稅單證后,返出口企業填列《出口貨物退稅進雋霉證申報明細表》(簡稱進貨申報表,下同)j《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出口企業將上述符合規定的申報表及裝訂成冊的退稅單證報當地外經貿委(局)稽核簽章,最后送當地主管出口退稅部門進行微機錄入、審核。
七、對于1996年4月1日前購進的出口貨物的出口退稅管理,仍堅持函調制度。出口企業報送進貨憑證和填列《進貨申報表》只包括無需發函及發函且回函確認無問題部分;對于1996年4月1日(含4月1日)后購進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需將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相關內容填列《進貨申報表》。
八、對于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退稅,屬委托加工的,應將原材料購進憑證和加工費憑證填列《委托加工申報表》,然后將購進的原材料和加工費均按出口商品的商品碼逐一填入《進貨申報表》中的各項;屬作價轉售的,若抵扣稅額小于當期退稅額,可將抵扣稅額在當期微機審核生成退稅額后一次性輸入計算機,予以抵扣,若抵扣稅額大于當期退稅額,可將抵扣稅額分批予以抵扣。
九、各地要指定專人按月接收海關報關單、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收匯核銷單等外部電子信息,并建立嚴格的電子信息接收和數據軟盤移交制度。各地計算機管理部門應主動向省局計算機中心于每月28日后提取上月海關報關單電子數據,每月22日前提取當月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分割單)電子數據,并及時將接收的數據以軟盤形式移交主管出口退稅部門。各地主管出口退稅部門要與當地外匯管理局密切聯系,及時接收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軟盤。
十、對已開具了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分割單)的出口貨物,若發生退關退貨或內銷給非出口企業,各地主管出口退稅部門在辦理繳銷手續后,須通過專用稅票認證系統將繳銷信息輸入計算機并轉交當地計算機管理部門上傳。
十一、各地須按照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的要求,指定專人分別負責錄入、審核、檢查、統計分析和系統維護等工作。
十二、用于出口退稅審核的計算機要做到專機專用。為防止計算機病毒侵入,必須對外來數據軟盤在讀入計算機前先進行病毒檢測,同時嚴禁讀入游戲軟盤。
注:國稅發[1996]79號文已編入上冊匯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