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國稅發[1996]151號頒發日期:1996-05-29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正確貫徹《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5]3號)和《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國發[1995]29號)的精神,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92號)的規定,結合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的要求,經對海關統計商品目錄(1996年版)中列名商品的退稅率進行對照研究,再次核定了相應的退稅率。現將《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廣域網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辦理出口退稅工作中,一律按《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退稅率執行。出口企業出口《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中未列名或歸類不清的貨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退稅率辦理退稅,但須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出口企業申請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發票上注明的征稅率與《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退稅率不相適應的,須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于國家禁止出口和規定不征稅及免稅的貨物,凡《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退稅稅率為零的,無論企業申報退稅有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均不得辦理退稅;
(二)其貨物如屬于農產品,按《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退稅率為3%的,若企業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仍按3%辦理退稅;其貨物如屬于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且《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退稅率為6%的,若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征稅率為13%,須執行3%的退稅率;其貨物如屬于按17%征稅的一般工業品且規定的退稅稅率為9%的,若企業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征稅稅率為13%,須按6%計算退稅。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但若本通知印發的《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規定的退稅率與1995年印發的《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有相應調減的,可從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
《出口貨物退稅稅率對照表》將以工作手冊的形式印發全國。目前,各地退稅機關可在國家稅務總局廣域網服務器上讀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