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的補充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滬地稅地[1996]53號
頒發日期:1996-05-25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我局滬地稅地(1996)46號《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的通知》已發給你們,為進一步做好這次地段等級的調整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按照調整地段等級和相應適用稅額,重新核定納稅人年應納土地使用稅是以其實際使用土地面積×該塊土地調整后地段等級的適用稅額為計稅依據。例某納稅人在閘北區柳營路,使用土地25000平方米,按照調整后的地段等級,核定該企業為五級地段,年應納土地使用稅=25000平方米×3.50元/平方米=87,500元。

    二、納稅人使用土地涉及二個以上地段等級的,應按各塊土地所屬地界等級分別計征土地使用稅。例某企業使用土地30000平方米,其中20000平方米在四級地段,10000平方米在五極地段,核定該企業年應納土地使用稅=20000平方米×4.50元/平方米+10000平方米×3.50元/平方米=125,000元。

    三、納稅人使用土地坐落在兩條道路以上,按主要道路的地段等級標準計算;以道路作為劃分地段等級界限的,道路兩側均按高地段等級標準計算。原來按道路劃分地段等級的規定,即《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中地段等級、適用稅額、計征辦法和我局滬稅地(1989)27號文(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7冊第1132頁)的劃分地段等級(即不沿道路降低一級稅額、十字路口采用平均稅額)的辦法,因不再適用而停止執行。

    四、對實行土地使用權空轉試點的九大企業集團,土地使用權由集團所有,但有關地段等級仍應按集團內各個企業的地段等級和適用稅額進行調整,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將另行研究。

    五、為統一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稅的地段等級標準,調整的土地使用稅地段等級是采用市房屋土地局1995年制定的《上海市土地使用費標準》,而市房屋土地局是對本市所有地區(包括城鎮、工礦區以外地區)都劃分地段等級,這次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地段等級仍是對市區、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征收范圍內的納稅人用地進行調整。

    六、劃分和調整的地段等級,如和納稅人有爭議的,應先和所在地房地部門聯系、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后、再向納稅人解釋。

    七、對因按新標準征收而使個別企業納稅有困難的,可以對增加部分的稅款報經市局審批后,予以酌情減免。

    八、土地使用稅是按年計征、分期繳納,因此調整地段等級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對于上半年已征收的稅款,其調整地段等級后,增加或減少的稅款,應在今年下半年征收期清算征收年應納稅款。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