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標字[1996]第305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深工商〔1996〕6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一、加工企業開展來料加工業務所獲加工費,相當于商品經營者的銷費收入,不應計為所獲利潤,而應計為經營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所指“所獲利潤”,一般是指銷售收入減去成本以及已繳納的稅金。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投機倒把違法違章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通知》(工商檢字〔1989〕第336號),僅對投機倒把違法違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計算方法做了規定,并未涉及商標侵權案件中的經營額或利潤的計算方法。由于案件性質的不同,該通知所規定的“非法所得”的計算方法,不適用于商標侵權案件中的“非法所獲利潤”或“非法經營額”的計算。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