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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部分印花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車船稅
文      號:湘地稅函[1996]157號
頒發日期:1996-06-14
地   區:湖南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入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所屬的工副業企業和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在“七五”和“八五”期間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部分印花稅(以下簡稱地方“四稅”)的執行期限已滿。在恢復征稅過程中,一些地市反映,由于具體征免政策執行不統一,容易造成矛盾,要求省局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所屬的工副業企業和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均按現行政策恢復征收地方“四稅”。

    二、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企業,除辦公、生活用地、用房外,其它用地、用房暫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上述免稅土地和房產用于出租的,由鐵路運輸企業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無償提供給其他納稅人使用的,由其他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三、鐵路建筑施工企業的專用工程作業車暫緩征收車船使用稅。

    四、納稅地點由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按照地方“四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具體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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