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成府函[1996]83號頒發日期:1996-06-03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你局成地稅發[1996]10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提取資源稅征收經費。征收經費由各區(市)縣征收機關統一按資源稅年入庫數的15%計提。提取時間從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暫定三年。
二、提取資源稅征收經費后,資源稅不再計入工商稅完成任務獎勵基數。
三、成都市地方稅務局集中的資源稅征收經費不得超過各區(市)縣征收機關實際計提數的20%。
四、提取的資源稅征收經費必須嚴格管理,專項用于資源稅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