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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市地方稅務局計提資源稅征收經費的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成府函[1996]83號
頒發日期:1996-06-03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你局成地稅發[1996]10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提取資源稅征收經費。征收經費由各區(市)縣征收機關統一按資源稅年入庫數的15%計提。提取時間從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暫定三年。

    二、提取資源稅征收經費后,資源稅不再計入工商稅完成任務獎勵基數。

    三、成都市地方稅務局集中的資源稅征收經費不得超過各區(市)縣征收機關實際計提數的20%。

    四、提取的資源稅征收經費必須嚴格管理,專項用于資源稅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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