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貿合同、部分涉外保險業務憑證恢復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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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
文 號:京地稅一[1996]399 號
頒發日期:1996-07-19
地 區:北京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關于外貿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險業務憑證,原北京市稅務局曾以(91)京稅三字69號轉發國家稅務局,國稅發(91)006號文件,在1991至1993期間給予免征印花稅照顧。據了解目前本市執行征免情況不夠一致。經研究對外貿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險業務憑證應恢復征收印花稅。1995年底前的上述憑證,不予辦理補征手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