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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失效](2005)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民航總局令第54號
頒發日期:1996-07-20
地   區:全國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無效

    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航空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對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民航總局直屬各企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

    第三條民用航空系統(以下簡稱民航)內部審計是民航各級部門、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帳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

    下列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

    (三)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事業單位;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

    (五)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六)其他應當依法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上述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總審計師。

    民航省、區、市局、以及本條第二款所列單位的其他下屬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條民航各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專職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以及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本單位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審計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審計局)負責領導和指導、監督民航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其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民航總局的要求,根據民航系統審計工作的需要,起草內部審計規章草案,制定民航內部審計準則和其他內部審計制度;

    (二)負責指導監督民航總局所屬行政、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內部審計人員,對行業內部審計業務進行指導和管理;

    (三)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

    (四)組織民航內部審計理論研究,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五)組織業務經驗交流活動,總結先進經驗、表彰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六條民航內部審計機構負責領導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其職責是:

    (一)民航地區管理局、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對本單位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及專職審計人員的領導、指導和監督;

    (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民航總局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審計規定及審計辦法。

    第七條民航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計劃、預算執行和決算、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相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建設項目概(預)算、決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三)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以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本單位下屬企業經理(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和承包經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違反財經法紀和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行為進行專案審計;

    (七)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等的合同執行情況,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八)民航總局審計局及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監督事項。

    第八條民航內部審計機構對民航行業管理中重大的、帶有普遍性或傾向性的財務收支及其經營管理問題,開展行業審計調查。

    第九條民航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管轄范圍內的權限是:

    (一)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按時報送經濟活動的計劃、預算、決算、報表等有關文件、資料;

    (二)按照審計程序審核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情況,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本單位及下屬單位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和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五)向本單位及下屬單位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建議;

    (六)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部門或者單位負責人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七)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帳表和有關資料的,經有關主管部門或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機關反映。

    民航總局主管部門及所屬單位在管理權限范圍內,可以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

    第十條民航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序是:

    (一)根據上級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擬訂詳細的審計項目計劃,報經本單位領導人批準后實施,并報送民航總局審計局備案;

    (二)實施審計前,提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在審計中針對發現的問題,根據需要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時,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寫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報送本單位領導人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按規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負責人提出,該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五)對主要的審計項目要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和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民航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建立審計檔案,并按規定管理。

    第十二條民航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前征求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的意見。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對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民航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民航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部門或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民航總局直屬各企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單位以外的其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22日發布的《中國民用航空局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18號令)同時廢止。

    關于《中國民用航空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說明

    《中國民用航空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在民航原內審規定的基礎上重新制定的?,F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審計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國務院頒布的原《審計條例》即行廢止。民航局一九九一年二月根據此條例發布的第18號令《中國民航局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也失去了法律依據。

    現行《審計法》對原《審計條例》作了較大修改,更加適合強化審計工作需要。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內部審計,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泵窈娇偩质敲窈较到y國有資產的管理者,根據《審計法》的上述精神,重新制定適合民航工作實際的民航內審規定,是貫徹《審計法》,建立健全民航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內部自我約束自我發展機制,加強民航審計工作的迫切需要。

    《規定》共十六條,分別對民航內部審計工作的地位、機構、職責、權限、工作程序、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二、關于民航內部審計工作的地位

    《規定》明確了國有大中型企業、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所屬單位較多的國家事業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這里講的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不僅要設立,而且要獨立。這對內部審計工作是一個極大的推動,同時又明確了民航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律地位。

    三、關于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指導和監督體制

    《規定》第五條規定了民航總局審計局負責領導和指導、監督民航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從而明確了作為審計署的派駐機構的總局審計局與民航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關系,是領導、指導和監督的關系,這就從組織上解決了民航內審工作的管理和指導監督體制,有利于從組織上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各部門和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領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明確了其承上啟下的關系。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各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的隸屬關系、領導關系,《規定》中也作了明確的規定。

    四、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職責和權限

    《規定》結合民航的實際情況,明確了對合資合作企業及合作項目進行內部審計監督。這樣就解決了合資合作企業內部審計問題。

    《規定》明確規定了部門、單位可以授予內部審計機構處罰的權限。這比原來的內審權限有所擴大,加大了審計處罰的權威和力度,對推動內審工作的發展將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五、關于民航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序

    《規定》規定了民航內部審計工作主要程序,這與國家的程序基本一致,這有利于民航內部審計工作的規范化。

    六、關于民航內部審計負責人的任免問題

    《規定》明確了任免內部審計負責人,應當事前征求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的意見,這有利于行業管理和發展審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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