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證監期字[1996]12號頒發日期:1996-06-09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無效
各期貨交易所:
實物交割是商品期貨交易的重要環節。目前,一些交易所對交割環節的管理比較薄弱,有關規定也存在一些缺陷。有的交易所在交割規則中對某些品種的實物交割量規定了總量控制;有的交易所的指定交割倉庫布局不合理,庫容量得不到充分保障。實踐證明,交割環節存在的這些問題,影響了期貨市場發現價格、套期保值功能的正常發揮。為了進一步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功能,經研究決定:
一、凡對實物交割實行總量控制的交易所,自無持倉合約月份或新推出的合約月份起,一律取消對實物交割進行總量控制的有關規定。
二、各交易所要與指定交割倉庫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關系,加強對指定交割倉庫的管理。
三、各交易所要建立指定交割倉庫年度考核制度,并在本年內按年度考核制度對所有指定交割倉庫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對軟硬件不符合條件的倉庫和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向操縱市場者提供方便的倉庫要取消其指定交割倉庫的資格。
四、各交易所要根據期貨品種的現貨產銷情況對現有指定交割倉庫的布局、庫容、質檢等情況作一次論證,對其中不合理和不適合實物交割要求的部分提出整改方案,并盡快進行調整改進。
各期貨交易所要在1996年年底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告我會。